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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c税收效率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收适用原则

a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c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e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f.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收法律的关系内容

 

权利

义务

税务机关

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检查进行处罚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上交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按税法规定办理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法的构成要素

1总则

包括:

立法依据、立法的目的、适用原则

2纳税义务人定义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构成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纳税人的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

本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扣缴义务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包括代扣代缴人和代收代缴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关系:

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

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包括前转和后转两种基本形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

②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3征税对象

纳税人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

是指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最基础性要素。

(1)税目:

也是税法的要素,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按计量单位的性质分:

 

价值形态:

收入所得额、增值额(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物理形态:

面积、容积、体积(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3)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范围,是国家征税的界限。

5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具体种类

a.单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

b差别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

具体分为:

(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c幅度比例税率指由税法规定统一比例幅度,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提高的税率。

它是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等级,以纳税人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

简化的累进税率表如下:

速算扣除数: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要多征一定的数额,这个数是固定不变的,是一个常数。

应纳税额=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

2)特殊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零税率既不是不征税,也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后负担的税额为零。

表明征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货物规定零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利率的区别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指实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当存在计税标准调整、减免税、偷逃税等时,名义税率 

与实际税率不一致,实际税率要低于名义税率。

在研究纳税我实际负担程度时,常用实际税率来分析衡量。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税款结算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减免税 

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

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

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按其方式划分,可分为征税对象减免、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

2.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

免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免予计税的数额。

两者的区分是:

前者是达到或超过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不征税,而后者是达不到的不征税,超过的均按扣除该数额后的余额计税。

3.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

加成征收是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成数加征税款。

加倍征收是依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

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率的大幅度延伸提高。

违章(法)行为的种类

A:

偷税 

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慝,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B:

抗税 

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C:

欠税 

是指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未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D:

骗税 

是指纳税人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虚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法的实施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税收的分类

a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资源占用课税、财产额课税、与特定行为课税。

b以课征环节为标准,分为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征税、分配环节征税、消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征税与财产环节征税。

c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e以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f以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g以税率形式为标准分为累进税,比例税和定额税。

h以征收形式为标准分为货币税和实物税等。

流转税法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4种。

所得税法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钟。

资源税法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4种。

财产税法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3种。

行为目的税法

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及单独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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