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最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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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共享。

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四)精准救助。

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三、工作任务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物业救助、殡葬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12+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通过“12+1”体系框架兜底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受灾人员的同时,重点救助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农村贫困老年人群体和农村困境儿童群体,确保各项附加优惠政策的落实,体现救助资源分配的二次公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

1.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市民政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至X年底)

2.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及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到X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

物价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补贴发放到位,并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缓解由于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物价监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按照相关规定,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深入落实。

(市民政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X年底完成)

(二)健全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按照《X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民发〔X〕178号),细化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指导县(区)制定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十三五”期间)

2.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次认定规程,指导基层做好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档次认定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十三五”期间)

3.着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X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

(市民政部门负责)

4.持续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点对农村敬老院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服务质量、运行管理进行检查,全面落实115项检查内容。

(市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食药监部门配合,X年底完成)

5.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改造,将集中供养农村特困老人适度向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集中。

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空间布局,逐步向公共服务配套程度高、地域覆盖范围大、医疗资源较丰富的县城、乡(镇)靠拢。

发改部门按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投资项目申报条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市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6.推进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市民政部门负责,X-2022年)

7.扶持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指导乡(镇)一级依托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整合和运用农村养老资源,在村一级将农村社区和“幸福小院”统筹规划,建立村一级老年服务中心,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完成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县(区)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修订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X年底完成)

2.X省救灾物资储备库X分库项目X年开工,并完成主体建设。

(市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规划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完成每年度救灾物资采购。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持续开展)

4.继续做好灾害发生期间应急值守和灾情统计上报核查工作,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切实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市民政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5.切实有效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等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其中: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非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年份,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年份,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指导各县(区)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规〔X〕5号)要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加强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市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卫生计生、金融、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2.指导各县(区)按照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在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待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

(市人社部门牵头,民政、卫生计生、金融、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建立“一站式”信息交换和费用即时结算平台。

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接口平台上增加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接口标准,提供跨部门联网服务,与卫生计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结算系统无缝对接。

实现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仅需支付应由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费用由相关部门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4.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实现多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共享。

(市民政部门牵头,人社、扶贫、卫生计生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5.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政务服务,推广手机APP、互联网方式等多渠道的业务经办和公众服务手段,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困难群众能够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市人社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6.对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患病情况进行精准识别,在整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数据库的基础上,核实核准患病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分类、疾病救治信息及治疗费用,依据X省健康扶贫综合管理系统,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基础性数据和决策依据。

(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X年底完成)。

7.落实《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X〕25号)要求,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中患食管癌、胃癌、儿童白血病等七大类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并实行单病种收付费,控制医疗费用总额。

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力度。

(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扶贫、民政、残联、物价监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X年底完成)

8.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慢病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中患有慢性疾病的实行签约健康管理。

(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扶贫、人社、民政、物价监管部门配合,X年底完成)。

9.落实《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省财政厅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省公安厅X省民政厅X省审计厅关于印发X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141号)要求,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范操作流程,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审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1.继续推动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有效开展,落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市教育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2.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

3.继续推进和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市教育部门牵头,财政、民政、扶贫部门配合)

4.继续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力度。

(市教育部门牵头,财政、民政、扶贫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5.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X〕30号),结合收费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全市各学段逐步建立学生资助数据平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支撑。

(市教育部门牵头,财政、民政、工会、扶贫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持续推进)

6.继续落实好市区城乡低保家庭大中专学生学业救助政策。

(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部门配合,持续开展)

7.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

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市残联牵头,教育部门配合,持续开展)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1.进一步扩大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受众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城镇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军队退役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困境儿童等群体纳入公租房分配优先轮候范围。

(市房产部门负责,X年底完成)

2.进一步简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办理流程。

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救助标准不降低、租金保持合理水平。

3.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财政收入情况,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救助制度。

(市房产部门负责,民政、财政部门配合,2019年底完成)

4.按照《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省财政厅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改造方案>

的通知》(黑建村〔X〕11号)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省财政厅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所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黑建村〔X〕12号)的相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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