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广东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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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协议适用于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1.3、本协议内提及的收单结算账户,主要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本协议内,乙方主要分为对公商户、个体商户。
其中,个体商户主要分为个体零售商户、个体批发市场商户。
1.5、乙方应尽可能在甲方开设收单结算账户。
除个体商户外,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6、对公商户可受理的银行卡或银联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两类;
个体商户可受理的银行卡或银联卡仅包括借记卡,不含信用卡。
2、责任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为乙方开立收单结算账户,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与乙方的资金结算工作,不得允许乙方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3)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乙方,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甲方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乙方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4)自行或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5)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做相关处理;
(6)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7)有权对乙方进行收单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8)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10)甲方查询发现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存在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且存在时间未满7年的,有权拒绝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的特约商户;
(11)当甲方收到发卡行或银联因为涉及账户盗用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乙方相关交易的清算,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乙方清算。
(12)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由乙方向发卡行承担的损失,甲方应首先代乙方向发卡行承担,甲方对发卡行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及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收单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2、乙方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规则,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卡受理标识;
(3)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乙方单位名称。
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4)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举办的银联卡受理操作培训,经培训考核资质合格后方可操作POS机具;
(5)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
对受理银行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视频证据保留时间不少于1个月;
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应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6)按中国银联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联卡,且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刷卡消费,保证银联卡持卡人与现金支付消费者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
(7)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8)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9)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10)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1)受理直联POS交易以及使用POS机,应尽勤勉、谨慎之义务;
(12)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
(13)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承担因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管理不善,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因篡改、泄露和破获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无条件配合甲方或中国银联进行的有关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的检查;
(14)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5)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6)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7)对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具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机具赔偿金额=机价×
(1-已使用月数/60)元(注:
赔偿金额最多不高于机价,最少不低于RMB600元);
(18)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或电话号码;
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联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9)乙方因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可向甲方申请使用移动POS以及申请移动POS漫游区域,并同意甲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乙方申请的移动POS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
乙方应在甲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内使用移动POS,并承担因超出漫游区域使用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维护和回访工作;
(21)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银联卡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及银联损失。
3、接受银联卡的POS支付方式
3.1、乙方应平等地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联卡,以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
3.2、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才可接受该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
(1)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出示的卡片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出示的卡片不属于“止付名单”中的卡;
(4)出示的卡片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5)对于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在使用银联卡时同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的,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应与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和卡片上的有关内容相符;
(6)出示的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7)若使用彩照卡在POS终端设备上交易时,持卡人本人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应和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8)持卡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做为取得授权的凭证,不得使用人工授权和压卡操作;
(9)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银联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如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必须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3.3、乙方不予接受下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未经发卡机构认可的信用卡、借记卡;
(2)对于有防伪标志的信用卡,其防伪标志有所损毁或模糊不清;
(3)发卡机构向乙方指示为止付的信用卡;
(4)超授权限额使用的信用卡;
(5)有效期过期的信用卡;
(6)明显非持卡人本人使用的银联卡;
(7)银联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的银联卡。
3.4、乙方在接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时,交易处理要求如下:
(1)对于磁条卡,乙方在终端上刷卡并输入交易金额,如有小费,应加总至交易金额;
(2)对于银联芯片卡,应首先尝试读取芯片信息进行交易处理,当芯片或芯片读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降级使用磁条进行交易,终端必须正确标识降级使用交易。
如芯片卡不含磁条则可拒绝本次交易;
(3)采用个人密码方式的银联卡,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
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4)乙方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位数相符且未屏蔽交易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对应部分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乙方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
交易完成,乙方应将凭证的客户回单联交持卡人。
(5)对于芯片卡脱机交易,乙方需定期操作POS机具做结算,以将脱机交易数据上送。
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送脱机交易数据,造成的交易清算损失由乙方承担。
3.5、乙方不得向使用信用卡、借记卡付账的持卡人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3.6、乙方对于单笔大额交易,不得分次交易。
下列情况则不在此限:
(1)持卡人交易时,是以现金或支票付清余款;
(2)延迟交易,而持卡人需要缴交订金和在获得货品或服务时付清余款,并须分别签署两张(含两张)以上签购单;
3.7、差错交易处理方式应与原交易路径一致,乙方不得以刷卡、压卡、签单、汇款等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并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己方损失。
3.8、如乙方与甲方无特殊的书面约定,则在接收POS支付方式时乙方必须通过“刷卡”的联机交易方式取得授权;
否则,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9、对于无法通过“刷卡”取得授权的交易,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书面特别约定后,可采用“手工输入”银联卡交易资料,完成联机交易的方式取得授权。
手工输入时,必须保证输入的交易资料与该卡资料一致。
对通过“刷卡”和“手工输入”方式均无法取得授权的信用卡交易,在乙方与甲方签定了《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网络(信用卡)压卡业务协议书》的前提下,可通过手工压卡方式进行压卡交易,乙方应直接向发卡行电话索权,将发卡行提供的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卡签购单上,并要求保留持卡人签单记录至少24个月。
4、交易单据
4.1、有效的交易单据
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乙方在POS终端上受理银联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甲方或其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提供,且持卡人、甲方和乙方留存根各一联。
持卡人存根联应在交易成功后交给持卡人;
甲方存根联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或由乙方向甲方收款时上交,或由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回收并交甲方妥善保管,或由乙方暂为保管,且在甲方需要时上交;
乙方存根联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乙方均须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