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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长期统治华北,到了中后期则自居于正统王朝。

元也是如此。

大体遵循了”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的历史规律。

3、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

4、文化永远不会保持静止,文化的流动是双向的。

二、辽代的法律思想

契丹族原来居住在辽河上游一带,过着游牧和狞猎的生活。

唐朝末年,契丹的势力发展起来,一些汉族农民为了躲避战乱,迁到长城以北,同契丹族杂居相处。

契丹人逐渐学会种植庄稼、织布,建造城市房屋,一部分契丹人开始了农耕的生活。

10世纪初,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

916年,耶律阿保机称帝,建立契丹国,定都上京,耶律阿保机就是辽太祖。

阿保机逐步建立与完善契丹的政治制度,逐步接受汉族封建文化。

采取“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辽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

辽至公元1125年被金所灭,历经210年。

辽朝发展到中期,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

辽景宗和圣宗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治清明,经济中兴,社会稳定,出现了“景圣之治”。

辽朝前段是用武力开拓疆土时期,严刑峻法是必然的。

此后,则有宽有严,尤其是到景宗和圣宗时期,宽严得宜。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政治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当时阶级关系变动的产物。

辽圣宗和兴宗时期,统治者顺应当时形势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而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思想。

(一)、意于治,更定法令。

辽圣宗耶律隆绪即位以后,在辽景宗更定法令的基础上,对过去的严刑峻法加以彻底改革。

他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

太平七年(1027)七月,“诏更定法令”,命令臣下“《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辽兴宗更为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的立法思想,诏耶律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谬误,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

由此可见,辽代中期的统治者认识到法律是求治的根本,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规范。

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继续修改法律,既减轻旧法过重部分,又吸收了唐律中一些有利于他们统治的内容,体现了择善而从的立法精神。

(二)、贵贱平等,准法同科。

辽代的法律自始至终存在着同罪异罚、种族不平等、贵贱不平等的现象,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

到辽圣宗耶律隆绪时期,提出了“准法同科”的平法思想。

具体表现在:

1、不得擅杀奴婢,解放部分奴隶。

如统和十三年(995)四月,“诏诸道民户,应历以来胁迫为部曲者,仍籍州、县”。

“应历”是辽穆宗耶律的年号(951-969),“部曲”是对一部分奴隶的称呼,“籍州、县”是把一部分奴隶解放出来,使之成为隶属于州、县管辖的自耕农民。

统和二十四年(1006)又下诏:

“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开泰六年(1017)二月:

“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2、改变契丹人和汉人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做法。

圣宗以前,契丹人与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

契丹人打死汉人“偿以牛马”,汉人若打死契丹人,“则斩之,仍以其亲属为奴婢”。

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太后萧绰摄政时,规定蕃、汉民斗殴一律“以汉法论”。

统和十二年(994)又下诏:

“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

3、彻底纠正契丹贵族与普通平民同罪不同罚的弊端。

统和二十九年(1011),“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面,诏自今犯罪当,即准法同科”。

以此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

如太平六年(1026)下诏:

“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盖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

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

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

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

”这里已包含着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

(三)、宽平法律,用刑详慎。

古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于是,法令刑狱兹繁,导致“法密则国无全民”,反而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

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上,主张“宽简”,在执法上,主张“审慎”。

辽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辽圣宗即位后,睿智皇后萧绰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

辽兴宗重熙初年,诏天下言治道之要,萧韩家奴对策曰:

“衣食既足,安习教化,而重犯法,则民趋礼义,刑罚罕用矣。

臣闻唐太宗问群臣治道之方,皆曰:

‘严刑峻法。

’太宗笑曰:

‘寇盗所以滋者,由赋敛无度,民不聊生。

今朕内省嗜欲,外罢游幸,使海内安静,则寇盗自止。

’由此观之,寇盗多寡,皆由衣食丰俭,徭役重轻耳。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辽朝中期的统治者注重调平法律,“重轻适宜”,在量刑过程中注重复核,对死刑“复问得实”,即所谓的“恤刑慎狱”。

主张治狱要宽平,罪疑从轻,反应了审慎、宽平的法制思想。

辽兴宗时还有很重要的举措,如窃马依原法当死,兴宗认为“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改减死论。

(四)、明礼义,正法度,德刑并用。

到辽朝中期,作为中原传统政治思想的儒家学说已经渗透到辽代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活等各个领域,在辽代刑法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儒家的刑法观。

如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元年(983)十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

辽兴宗时马保忠上言:

“强天下者,儒道;

弱天下者,吏道。

今之授官,大率吏而不儒。

崇儒道,则乡党之行修,修德行,则冠冕之绪崇。

自今其有非圣帝明王孔、孟圣贤之教者,望陛下明诏,痛禁绝之。

”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亦诏曰:

“古者治天下,明礼义、正法度。

”辽代统治者在治国思想和法制思想上,既借鉴了儒家的法制思想,又结合本民族的特点,“恩威兼制,得柔远之道”。

辽朝的“恩威兼制”与儒家的“德刑相济”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

尤其是在“德”与“威”的关系上,从中原农耕文化的传统观念上来说,德是第一位的,“有德则得之,无德则失之”,因而史家得出了“服人者以德而不以力”的结论,并说,“穆宗沉湎失德,盖以其富强之势以自肆久矣”。

然而,从契丹游牧民族文化传统来说,威又是第一位的。

因此,《辽史》记载太宗耶律德光“威德兼弘”,威在德先。

至少他们认为“恩威并举”。

“大之怀小也以德,制之以威。

德不足怀,威不足制,欲服人难易。

”《辽史》传论的评论还是符合契丹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

(五)、赏必信,罚必当。

石安洲

这在辽圣宗和兴宗两朝表现尤为突出。

《辽史》载:

“后(萧绰)明达治道,闻善必从,故群臣咸竭其忠。

习知军政,澶渊之役,亲御戎车,指麾三军,赏罚分明,将士用命。

”她经常“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对作战将士颇能做到“赏罚信明”。

这对辽圣宗耶律隆绪影响很大,统和四年(986),“用室、韩德让言,复山西今年租赋。

诏第山西诸将校功过而赏罚之”。

统和十八年(1000)春,辽圣宗“还次南京,赏有功将士,罚不用命者”。

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七月,“以北、南枢密院狱空,赏赍有差”。

重熙十一年(1042)夏,“颁南征赏罚令”。

可见,辽圣宗和辽兴宗都十分注重法律的“赏功罚过”功能。

三、金代的法律思想

金朝是由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为主体所建立的政权。

女真族由黑水发展而来,原居住在今松花江、黑龙江下游一带,当契丹建国后,在译名上开始被称为“女真”,并处于辽的残酷统治和压迫下。

北宋中后期,女真族的完颜部强大起来,逐部统一女真各部。

为了反抗辽的民族压迫,1114年女真的杰出领导人完颜阿骨打举兵抗辽,完颜阿骨打称帝,建立金朝,定都会宁。

完颜阿骨打就是金太祖。

公元1234年金在蒙、宋联攻下灭亡。

历经120年。

金世宗是女真族历史上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帝王。

幼年时代得到其母亲的培养和教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大。

他尚德行,喜武功,善骑射,国人推为第一。

他:

“宽仁爱人,雅有大度”。

正隆六年(1161)在辽阳即位,年号大定。

金世宗受古代圣明君主治国思想的影响,借鉴了中国历史上历代帝王的教训,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从治国的长计出发,主张以“宽仁”治国。

历史与现实警醒了他,治国当务“宽政”。

(一)、崇尚儒学,礼法结合

儒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千百年来,不仅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就是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也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基础。

女真人进入中原以后,由于受契丹人和汉人的影响,也大力提倡和推崇儒家思想。

学校教学讲授儒家经典,科举考试考儒学。

重视儒学就必然尊孔,他们对孔子也顶礼膜拜。

世宗时不仅修建孔庙,而且还修葺曲阜孔子墓,赐其子孙爵位。

大定二十年,特授袭封衍圣公孔总为州曲阜令,封爵如故。

为防止盗墓贼盗墓,还拨10户百姓守护陵墓。

随着女真社会的发展,中原礼教文化的不断渗入,世宗深知儒学对女真贵族的统治十分有利,因此,他竭力推行礼教,以礼义教化作为治国的根本。

他注重以儒家所推崇的忠、孝、诚等道德行为作为衡量官员、考核人才的重要标准。

重用汉族儒士,充分发挥其特长。

金世宗推崇儒学,这对儒学在北方社会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儒学也成为其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

金世宗在强调礼义教化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法制建设。

他说:

“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

”认识到法律具有客观、公正的属性,是权衡“是非”,辨别“轻重”的器具。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出现了许多弊端,为了适应女真社会封建化的趋势,进行法制改革。

金世宗认为金初的法律,包括沿用辽朝的法律已经出现了弊端,理应进行改革。

唐、宋的法律有可适用于金朝社会的,可采用之。

主张法令应“令众易晓”,“勿令明白”。

主张法律要统一,法律要划一、稳定,便于遵守与执行。

事断于法,依法治罪。

但是,金世宗在治国实践中注重减轻刑法,既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

反映了世宗的人本思想和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大定四年,两个老百姓以乱言当斩,世宗“以减死论”。

可见,世宗所注重的是法律的宽平。

(二)、劝农力田,与民休息

金世宗以“宽仁”治国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上。

女真族是兴起于北方沙漠草原上的游牧民族,长期以来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生产方式较为单一。

金朝建立后,女真统治者推行了农耕与畜牧并重的两元的经济体制。

但由于连年征战,加上海陵暴政,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世宗即位后,使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天立君,使之治民”,君主应爱养下民。

世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他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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