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4项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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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4项模板文档格式.docx

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3、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6、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7、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1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年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下简称危化监管企业)按年度执法计划列出的重点至少全面检查1次;

(2)、对于自治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许可的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行政许可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矿山检查覆盖率达100%;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点每年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企业特点组织的季节性专项检查;

组织或参与联合执法专项检查;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责令改正后的整改复查专项检查;

非煤矿山、水泥制造、石材加工、金属冶炼、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检查;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项督查;

组织开展暗查暗访专项督查;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的专项检查。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5、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股室审查;

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XX区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2)、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1、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2、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关闭。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

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市安监局核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

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对于市局实施安全许可的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

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行政许可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矿山检查覆盖率达100%。

1、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许可证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和许可范围进行重新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

XX区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

对XX区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1)、烟花爆竹零售点每年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检查由区安监局完成;

(2)、清明、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1、每年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实地检查:

2、烟花爆竹企业许可证期满或者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储存场所和许可范围进行重新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并进行现场核查。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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