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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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docWord文档格式.docx

发布日期:

1996-10-4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型、重大活动的范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程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照《警卫工作规定》(中办发〔1994〕11号)及《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内紧外松”的原则,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工作。

第三条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一切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支持和协助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党和国家及军队的三级(含三级)以上警卫对象到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我国按三级以上警卫对象规格接待的外国来宾来部及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第五条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主办、承办、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部、厅(局)名义召开的全系统会议;

(二)以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名义主办、协办、承办的电影节、电视节、展览会、交易会等有社会影响的活动;

(三)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承办或参与的国际会议;

(四)直播、转播、拍摄、采访国际国内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六条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接待的外国重要团体的访华活动。

第七条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30人以上团体(含30人)的出访活动;

副部长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

第八条申办大型、重大活动应向本单位保卫部门通报活动的有关情况,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并在申报活动时将保卫工作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九条举办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三)(四)项活动的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在活动申报前将保卫工作方案报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无保卫工作方案或方案未经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活动。

第十条大型、重大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上级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可参与活动。

涉及三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活动,应由主办、承办单位牵头,在活动前召开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

第十一条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现场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现场单位无保卫部门的,可由主办、承办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保卫部门应对活动的规模、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活动现场及路线的治安情况等进行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

第十三条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发放、管理与活动有关的各种证件。

第十四条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提前(必要时上级有关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参与)对参与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政审,对活动现场、人员驻地、路线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主办、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食用的食品、饮料,保证来源清楚,新鲜卫生。

第十六条部、部属单位和厅(局)经常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和经常接待警卫对象的场所应制定永备性的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部、厅(局)的30人以上(含30人)团体出国,副部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应派出保卫干部随行做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遇有爆炸、火灾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撤离现场,组织救火、抢救并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将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遇有行凶、闹事和散发反动宣传品、呼喊反动口号等破坏行为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将嫌疑人带离现场,稳定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二十条遇有暴力侵袭用正常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时,现场值勤人员可采取非常手段制止。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的安全保卫工作,按《广播电影电视警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保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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