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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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X纪委X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举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信访举报减存量、遏增量,确保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信访条例》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和《中共甘肃省纪委信访工作规程》 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依纪、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第四条下列信访举报件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依纪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不服党纪政纪处分

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严格按照《甘肃省党政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人民来信办法》

引导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有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问题,以及与党员、干部个人的矛盾纠纷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来访举报的,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接访人员首先核对来访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来访材料。

(二)要求来访人填写《中共X纪委群众来访登记表》 (附件1)并出具书面举报材料;来访人不会书写或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填写《中共X纪委群众来访登记表》 和书面举报材料的,接访人员可采取问答的方式代为填写《中共X纪委群众来访登记表》

并记录反映的主要问题。

对业务范围外来访事项及三个月内重复来访举报的,可不填写《中共X纪委群众来访登记表》 。

(三)对未经本级而直接越级上访、交办后三个月内重复越级上访以及缠访、闹访等业务范围内非正常越级上访的,原则上不向下级交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

第六条网络举报的,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网络举报的收接和处理由专人负责,工作日期间,每天及时阅读和审核群众通过“金X廉政网”提交的举报材料。

(二)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举报,及时下载打印,3

个工作日内登录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以及无实质内容的问题,不予下载,填写《中共X纪委信访室业务范围外信访件记录单》 (附件2)留存备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需查询网络举报使用的IP地址时,经信访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询。

第七条通过市纪委监察局“12345”电话举报的,应按以下原则受理和处理:

(一)接听电话时应填写《中共X纪委举报电话记录单》(附件3),主要记录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违法问题、举报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并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电话。

(二)有本《规程》 所列

第十四条情形的,要按照紧急突发情况处置。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不予受理,告知举报人“建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同时填写《中共X纪委信访室业务范围外信访件记录单》 留存备查。

(三)接听下列来电,可以不做电话记录:

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电话申诉,应告知来电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询问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办理情况的电话,除给予程序性解释答复外,具体调查、处理等情况不予告知;实名举报的,可请来电人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当面查询。

第三章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必须通过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办理。

(一)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举报件,必须登录管理系统。

(二)对反映市管干部和单位的重复件,当月最多登录3

件;对于其他重复件,当月只登录1件。

所有未登录的重复件,均需录入重复数量。

(三)对于来信和来访举报,需在举报材料首页右上角粘贴“中共X纪委信访室”条码,并将条形码扫描或录入管理系统;

对于电话和网络举报,如无需通过纸质形式呈报、移送或转送,则不需要扫描和录入条形码,通过管理系统直接办理。

第九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省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附件4),连同举报件一并呈本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移送省纪委信访室。

(二)涉及市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连同举报件一并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批示需经案件线索评估的,由信访室提请案件线索评估领导小组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为案件线索的,连同举报件一并径送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

其他举报件按领导批示办理。

(三)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且不需要交办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呈本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填写《中共X纪委信访转办单》 (附件5)一并与举报件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阅处。

承办单位每月30日前,填报《中共X纪委信访室转办件办理情况一览表》 (附件9),将收件情况、办理方式、办结日期、办理状态、属实程度、处理结果等动态变化情况报市纪委信访室。

(四)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连同举报件一并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移送市纪委组织部。

(五)涉及纪检监察系统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举报件,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连同举报件一并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移送市纪委组织部。

(六)属于市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件,即收即办,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市纪委审理室。

(七)属于监察局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收即办,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市纪委审理室。

(八)向市纪委监察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即收即办,直接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径送市纪委办公室。

(九)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连同信访材料一并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后,移送委局机关有关职能室(部、中心)。

第十条受理范围外的信访事项,录入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收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直接转送有关单位。

其中,对重要信访事项应填写

《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呈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受理范围内、外相互交织的信访举报件,根据分类处理原则,按照反映违纪问题是否具体、利益诉求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因果关系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虽提出利益诉求,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比较具体的,予以受理。

(二)虽提到违纪违法问题,但无实质内容,主要反映利益诉求的,可转相关部门或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既有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又有受理范围外的多个信访举报事项,应分类处理。

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可转相关部门或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信访举报件移送本委相关职能室(部、中心)

后,重复信访举报且没有新问题的,直接按领导在初次信访举报件上的阅批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被举报人为非本市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登记后直接寄送所属市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加强信访举报紧急突发情况的处置。

信访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紧急突发情况:

(一)反映涉嫌违纪人员或涉案人员企图逃跑,或者正在转移、销毁证据的;

(二)反映正在发生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反映人扬言准备到敏感地区走访或制造事端的;

(四)反映人扬言要自杀、自焚、自残或有其他极端暴力倾向的;

(五)反映人扬言正在组织或准备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群体性活动的;

(六)来访人突发疾病或者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

(七)发生大规模集体访,经劝导无效,信访秩序混乱的;

(八)来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九)来访人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的;

(十)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情况。

遇到紧急突发情况,信访室应按照即收即办的要求,立即填写《中共X纪委信访举报紧急突发情况处置单》 (附件6)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立即电话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并详细做好电话记录。

电话通报情况后,及时将紧急信访举报件移送有关单位。

特殊情况,需立即处置,来不及报告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先处置再报告。

反映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紧急突发情况,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信访室可直接进行了解核实。

遇到其他紧急突发情况,按照《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对经核实属实名举报的,

详细录入举报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等基本信息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反映问题摘要等,并在备注栏注明“实名举报”。

承办单位应优先受理、优先处理、按期办结、择时反馈。

第四章信访举报交办件的办理

第十六条反映下级或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且问题严重、线索清晰或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搞“四风”的信访举报件,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纪委综合(单独)派驻纪检组交办,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认为需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纪委综合(单独)派驻纪检组交办的,应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 并提出拟办意见,连同信访举报件一并呈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同意交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办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完成交办。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交办函。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对接收的信访举报,线索单一、情节简单的应30日内查结,一般性问题应60日内查结,反映问题多、情况较复杂的应90日内查结。

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限期办结。

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等问题,特别是问题线索清楚、违纪行为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信访举报,承办单位要即收即办、快查快结。

第二十条采取电话、发函、调卷、通报和派人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信访举报交办件的督办,全程跟踪了解、掌握调查处理情况。

重点督办以下信访举报交办件:

(一)超过办理期限仍未上报结果的;

(二)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机关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压信不办的;

(四)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举报不断的;

(六)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关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消除影响的;

(七)承办机关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给予指导支持的。

第二十一条承办机关要按期报告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情况。

呈报的结案报告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签字制度。

即:

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的处理结果要由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签字背书;经纪委(派驻纪检组)会议研究的处理结果要由纪委书记

(派驻纪检组长)签字背书。

呈报件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并具备以下材料:

(一)结案报告、调查报告或初核报告;

(二)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情况材料,实名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机关对举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需具备结案报告、调查报告和移送函、司法机关接收手续等材料;

(五)司法机关已对信访举报交办件所涉及的问题立案侦查的,需具备司法机关立案材料和详细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下级报告的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材料要严格把关,及时、认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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