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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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对外公布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自治区挂牌督办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坚决把污染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开展有色金属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全区铅、锌、锡、砷、铬、汞、铜、镍、稀有金属采选与冶炼、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企业,掌握重金属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以及重点区域的污染情况,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

  3.开展电解锰、电镀等其他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电解锰、制革、电镀、铅蓄电池、铁合金等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厂区雨污分流设施,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原料堆存情况,废水、废渣中重金属类别、数量、污染程度,渣场防渗漏,渗滤液收集处理,废气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检查企业的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4.开展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

煤矿重点排查井工矿井水害防治,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空(窿)积水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特别是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落实情况;

非煤矿重点排查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足、排土场和赤泥库堆排不规范等隐患;

尾矿库下游危险区域居民、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及监测设施等达不到设计或规程要求、排洪溢流系统设施畅通情况、库周边非法开采及库内违法挖砂等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物资落实情况等。

  5.开展制糖、淀粉、酒精企业环境风险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数量、污染程度,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6.开展造纸企业环境风险与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废水治理及达标排放、制浆碱回收废液与白泥处置和综合利用、厂区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等。

  7.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全面排查生产、使用、储存(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取得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化工工艺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临江河湖海和位于城区的企业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设施等。

  8.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

  9.开展核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加强对矿产采选、冶炼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生产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隐患排查,摸清放射性污染源数量、分布、污染程度与范围、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与处置方式及存在问题。

对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审批手续,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放射性废物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处置等。

  10.开展建材、电力企业污染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建材行业中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电力行业中火电企业二氧化硫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查火电企业锅炉和危险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落实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11.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排查。

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以及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12.开展近海、海洋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已建和在建的沿海各类化工、冶炼、核电等企业的排污设施建设、运行与排污情况;

沿海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海洋环境质量,近海、海洋石油勘探、输油管线等生产设施,海洋灾害、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港口、码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与运行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接收情况等。

  1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

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尾矿库(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源的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业固废及其堆放场、油库、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污染源排放情况;

集中式水源地范围内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排放情况;

集中式水源地上游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14.明确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

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

已经建设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搬出。

  15.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

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16.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

更加重视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格做好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订实施符合实际、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

  17.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提高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企业技术准入条件;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现有生产企业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必须限时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依法淘汰。

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18.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

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

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19.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用地。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涉重金属和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应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用海预审,不予安排用地、用海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20.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

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21.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

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外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2.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

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企业全面进行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

对前置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在2012年年检中对其进行严格把关。

对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3.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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