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整治方案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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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
主要摸排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2.耕地。
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
具体情形如:
长年耕种的纯耕地;
休耕、撂荒的耕地;
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
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
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或草地的土地;
等等。
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
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3.用地手续。
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
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
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
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
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
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
下列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或《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经纳入“大棚房”和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
(二)摸排类型
1.住宅类。
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
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
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工作步骤
总体工作步骤采取培训、试点、各行政辖区全面开展的方式,全面摸排工作坚持辖区负责、部门配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上而下共同做好摸排工作。
(一)各村(社区)自查
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各村(社区)全面查清2013年1月1日以来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三类建设”,根据《信息采集表》和《农村占地建房问题摸排信息汇总表》注明土地使用者、户籍情况、业主信息、动工时间、占地面积、审批登记及处罚等相关情况。
(二)制作“工作底图”
国土所负责对接县领取“基础底图”,会同农业站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掌握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审批数据,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地籍调查(测量)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相关工作成果,制作各地全面摸排的“工作底图”,将自查数据与省级提供的底图数据进行叠加分析,剔除合法、补充违法,完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底图”。
对省级下发基础资料中相关管理数据进行核实,若发现不一致或备案错误等问题,及时按相关程序到相关部门调整、补充备案。
(三)实地全面摸排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抽调专人(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坚守纪律、保守保密、持有智能安卓系统手机(除苹果手机以外的智能手机)、按村(社区)实际情况抽派1-2名业务人员)会同技术服务单位组建专班,依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底图”,使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实地全面摸排,逐图斑调查核实。
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地块,调查测绘违法违规范围,填写《信息采集表》。
调查测绘技术方法采用勘丈法,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调查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测绘方法,不能盲目追求高精度、不切实际一律要求界址点、房屋等全部采用解析法实测。
同一地区也可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要充分利用规划、审批、核验等测量资料,避免重复测绘。
(四)成果数据汇交
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采集摸排信息,记录房屋位置信息,上传现场照片,逐级汇交摸排数据成果。
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汇总表》(平台可自动生成),以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矢量数据”(平台可自动导出)。
(五)成果质量管控
各村(社区)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
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
要采取多种方式,层层把关,严格检验摸排结果。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摸排期间,镇上将组建督导组,采取内业核查和外业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四、时间安排
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统筹本辖区工作将摸排工作的具体方案,组织方式、分工和路线明确目标和任务,召开好群众会,加大宣讲力度,扎实开展摸排工作。
10月10日前,国土所会同农业站等相关部门审核摸排数据,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上报最终摸排数据结果,同时,报送摸排工作情况报告及分类处置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做好摸排工作是顺利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起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把摸排工作抓实抓好。
各村(社区)支部、村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
加强摸排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摸排
本次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摸排工作。
各村(社区)是摸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摸排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全面开展摸排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八不准”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各村(社区)是外业核查、房屋信息采集的主体,重点负责宣传发动、外业核查、影像收集、信息采集和矛盾纠纷化解。
要加强摸排结果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管理单位房屋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对涉及保密管理单位的房屋(含军用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在非保密的信息系统或数据汇交平台中填报,必须单独上报。
国土所、农业站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摸排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重点负责基础数据整理下发,占用耕地类型、“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认定、符合规划情况认定等相关政策审核和房屋信息采集的指导把关,负责全镇摸排数据统一上报工作。
摸排工作可以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三调”等工作相结合,减少重复工作,确保调查认定标准一致。
(三)严把摸排质量
摸清底数对于做好下一步分类处置工作至关重要。
各村(社区)要切实担起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决策、成果公示等方式,使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开、透明、准确。
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摸排过程要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全面反映房屋及占地状况的现场照片。
房屋占地面积没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图上勾绘等简便方法确定。
在分类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测量。
国土所要设立专用咨询服务电话,组织精干力量,及时解疑释惑。
对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会同农业站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和指导,及时明确工作标准,确保摸排工作严谨规范。
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四)强化监督检查
摸排工作主动接受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坚决查处摸排工作中领导干部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授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领导干部,将严肃问责。
镇上将成立摸排整治工作专项督导组,分别由镇纪监委、法院、派出所、国土所、农业站、建管站等部门组成开展督导,对摸排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摸排不实、填报不认真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要积极听取与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呼声,坚决惩治强占多占、非法买卖、公职人员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背后涉及失职渎职的问题,对打着专项整治工作旗号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公开曝光,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