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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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

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

7.5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

6.2cm,副证尺寸为9.5×

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

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

字000000000001号”;

其中“×

”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

(一)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

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

2、“车辆号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

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

4、“车架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车架号完整填写;

5、“业户名称”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

6、“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编号;

7、“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

8、“核发机关”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

9、“发证日期”填写发证当天日期。

(二)副证内容的填写

1、副证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主证的相对应的内容填写;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内分为12栏,按每年度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加盖配发机关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并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第九条《教学车辆证》证件专用章,使用直径为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驾驶培训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中间镶入“五角星”。

印章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条《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使用直径为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

县(市、区)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并加括号)。

印章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应刻制2枚,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第三章《教学车辆证》配发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车辆证》配发原则。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

第十二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拟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教学车辆。

第十三条新准入教学车辆应为新车。

车辆应当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教学车辆相应种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第十五条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申请配发《教学车辆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

(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1张用于证件制作,1张存入教学车辆管理档案中;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车辆证》配发程序

(一)驾培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通过后,登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车辆证新增、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将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在2张A4规格的纸上并扫描成JPG文件导入系统作为原始申请材料,加盖驾培机构电子签章后网络报送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驾培机构提交的车辆相关材料原件和学时管理系统的扫描件,核查教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行驶证车主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核查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审核、核查未通过的,则返回驾培机构重新申请。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车辆新增或更新申请,复核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车辆新增成功。

复核未通过,则返回县(区)级运管所重新审核。

(四)驾培机构凭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提出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驾培机构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教学车辆证》,并按一校一档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取得配发《教学车辆证》,应按一车一档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章《教学车辆证》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灭失、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换发和补发手续,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

(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证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补发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车辆证》灭失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五)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教学车辆证》遗失声明。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补发新证、重新编号,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第二十二条教学车辆信息变更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学车辆证》需注销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二)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注销后1年。

第二十四条《教学车辆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三)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在《教学车辆证》原件副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栏中加盖相应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未及时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的,不得用于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驾培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暂扣《教学车辆证》的,驾培机构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教学车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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