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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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炜、王树。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

其它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尾矿库tailingspond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

3.2全库容wholestoragecapacity

  尾矿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3有效库容effectivestorage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3.4调洪库容

  floodregulationstorage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5总库容totalstoragecapacity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6尾矿坝tailingsdam

  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3.7初期坝starterdam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3.8堆积坝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3.9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0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1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embankment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2沉积滩deposited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3滩顶beach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4滩长beachwidth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3.15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beachwidth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16安全超高freeheight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3.17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free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3.18坝高damheight

  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对上游式筑坝则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3.19总坝高

  totaldamheight

  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20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heightoraccumulationheight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3.21尾矿库挡水坝

  waterdamoftailings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包括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

3.22尾矿库安全设施

  safetyestablishmentinstallationoftailingspond

  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尾矿库观测设施及其它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

3.23尾矿工tailingsworker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

4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4.1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

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

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1尾矿库等别

  4.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2确定。

  表2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5尾矿库建设

5.1尾矿库勘察

  5.1.1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5.1.2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2尾矿库设计

  5.2.1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5.2.2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2.3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

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尾矿库。

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5.2.4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尾矿坝堆积坡比;

  c)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5.2.5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5.3尾矿坝设计

  5.3.1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

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能够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5.3.3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岩溶发育地基;

  d)采空区地基。

  5.3.4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

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5.3.7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5.3.8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5.3.9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5.3.10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

  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推荐的方法计算。

  5.3.12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m。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5.3.13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

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5.3.14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

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

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A进行。

  5.3.15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5.3.16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

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

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

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

4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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