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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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审查;

(五)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工作;

(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三、工会法律服务的申请条件

(一)有事实证明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南海,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佛山南海;

(三)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四)涉案标的在三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第

(一)、

(二)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市、区、镇总工会可以视情提供法律服务。

四、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参加集体谈判;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理仲裁、诉讼;

(六)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五、工会法律服务的流程

六、工会法律服务的案件结案材料

序号

案件材料名称

备注

1

法律服务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工会提供

2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

法律服务审批表

4

委派函

律师提供

5

授权委托书

6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

7

答辩状

8

有关证据材料

9

出庭通知书

10

开庭笔录

11

代理词

12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

服务质量监督卡

14

结案报告表

七、工会法律服务的补贴标准

序号

工会法律服务的形式

补贴标准

法律咨询

50元/小时

代写文书

100元—300元/份

参加集体谈判

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的

5000元/件

未完成集体谈判的

2000元/件

参与但无法签订集体协议的

1500元/件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案件除外)

首次办理一个阶段法律程序的

代理1人的

代理2人至100人的群体性案件

2100元/件

11900元/件

100人以下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代理101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11950元/件

20000元/件

10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继续代理另一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参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案件(非群体性案件)

委派调解

800元/件

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委托调解

500元/件

协助调解

注:

上述补贴金额为税后金额,将发放到承办律师的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将根据市总工会的文件进行调整。

八、有关工会法律服务的政策文件

**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维权工作,规范工会法律服务,根据《工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服务,是指由市、区两级总工会指派或委派工会法律服务人员,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会法律服务工作。

各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总工会应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对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工会法律服务的范围:

第七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佛山;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第

(一)、

(二)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市总工会可以视情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人员和形式

第八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指派或委托:

(一)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特约律师;

(三)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以下形式:

第四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提交《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没有工会或者工会组织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也可以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区总工会受理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会工作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加具所属工会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市、区总工会应自收到工会法律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向有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服务;

对不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服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

第五章承办和结案

第十三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或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

第十五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报告,市、区总工会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服务:

(一)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伪证、假证的;

(二)经劝说无效仍坚持不合理要求且严重影响案件办理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当事人要求终止法律服务的;

(六)无法联系,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法律服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权了解所接受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有权投诉履职不力的法律服务人员;

对有事实证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服务人员。

第十七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代理词、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和有关的办案材料,经审核后归档。

第十八条结案报告验收后,市、区总工会应视个案实际情况,按照《**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向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费用补贴。

第六章集体谈判

第十九条对集体谈判决定给予工会法律服务的,市、区总工会应委托1-2名工会特约律师承办,指导、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参与集体谈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集体谈判所涉相关情况;

(二)为职工方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资料及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职工方协商代表研究、制定集体谈判方案,酌情拟定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根据其授权参与集体谈判活动;

(四)根据市、区总工会的工作意见和相关授权,协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进行集体谈判;

(五)其他集体谈判所需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体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可能发生争议行动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市、区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办律师完成集体谈判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向市、区总工会提交集体谈判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谈判的基本情况和过程;

(二)对集体谈判结果的评述意见;

(三)今后工作的内容与对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法律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总工会向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补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服务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补贴:

(五)代理仲裁、诉讼。

第四条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市、区总工会的安排,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为每小时50元。

第五条代写法律文书的,视工作量大小,补贴标准为每份100元至300元。

第六条承办集体谈判法律事务的,按工作进展程度计付补贴:

(一)参与并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5000元。

但集体合同内容相比于谈判前在增进职工利益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或者仅仅是重申法定劳动标准的,视为未完成集体谈判过程,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

(二)参与集体谈判过程,并草拟了集体协议文本,但因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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