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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根结底,对人类生命内在价值或尊严的同等重视,是自我所有权命题具有直觉吸引力的根源。

如果国家福利功能的必要性与有效性与自我所有权命题必然是冲突的,那么国家福利功能就不会有一个稳固的基础。

尊重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要求我们“承认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评价理由并根据这种评价来支配他们生活的能力”[3],也要求我们承认,人们不仅仅对自身的物质存在(身体)以及基本能力等自然禀赋拥有无可置疑的所有权,而且拥有运用这些(身体及)能力根据自身偏好与意愿形成、发展、完善与修正善生活的自主权利(自由选择或自我决定的权利)。

一诺奇克的否证思路

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烈的冲击力,根源在于其坚持这种符合人们直觉的自我所有权命题。

“诺奇克哲学的根本主张是自我所有权命题,该命题认为,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他自身及其各种能力的正当所有者,因而只要没有利用这些能力来侵犯别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运用它们的(道德的)自由。

”[4]由于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及其能力的自然“主权者”,每个人都具有免于被他人侵犯的消极自由,也有义务不能侵犯他人。

这也就要求绝不能强制人们去“帮助”别人。

诺奇克认为,国家福利功能的再分配机制就是强制部分人“帮助”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不仅侵犯了部分人的财产权(详见第三章的探讨),而且在根本上违反了人们的自我所有权。

哪怕国家福利功能的强制性再分配是为了保障社会中不幸运者或穷人的“自我所有权”(穷人自身生存或发展的基本需要满足),也不能“牺牲”社会另一部分成员(富人)的“自我所有权”。

不幸运的确值得可怜,但无关公平正义,正所谓“不幸不等于不正义”。

诺奇克从自我所有权角度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强制性再分配的基本逻辑如下:

国家福利功能离不开通过强制性税收或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比如社会保险)对个人财富进行再分配。

国家本身不会创造任何财富,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财富。

对个人经过劳动获得的“正当”财富进行强制性再分配,实际上等同于强迫劳动,等于奴役这个人一定的时间和生命,也就等价于部分人拥有另外一部分人的一部分,从而否定了这一部分人的自我所有权。

对劳动所得征税等于是强迫劳动,从一个人那里拿走n小时的劳动所得犹如拿走n小时劳动……夺走别人的劳动成果等于是夺走他的时间,命令他做各种各样的事情。

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强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没有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抛开你来决定你应该做什么,来决定你的工作应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

他们抛开你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拥有者,它给了他们一种对你的所有权。

这恰如基于权利对动物或非生物拥有这样的部分控制权和决定权力,就是拥有对他的所有权(类同于奴役或奴隶)。

[5]

显然,根据诺奇克的这个推理链条,国家福利功能的再分配侵犯了个体的自我所有权。

自由至上主义者从国家福利功能所必需的征税等于强制性地拿走“我”的部分劳动成果、被迫劳动等于强制性地拿走“我”的劳动力、奴役或奴隶的类比链条中,看到了一种否定自我所有权的内在关联:

奴隶的概念正是如此,个人对自身不拥有自我所有权,其仅仅是别人的财产,不能进行自我决定。

[6]因此,如果国家福利功能得到辩护,就必须有效反驳诺奇克的这一论证链条。

下面,先从反驳诺奇克这一论证链条的两个形式化的理由谈起,在下一节再从自我所有权的内部出发,反驳这一指控,阐明自我所有权与国家福利功能之间的关系。

二非实质性的反驳理由

针对诺奇克从自我所有权角度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上述论证链条,仅仅从其论证形式来看,有如下两个非实质性的反驳理由。

其一,类比毕竟是类比,再好的类比也只是用另外一种事物来说明该事物,而毕竟不是该事物本身。

严格来说,诺奇克的上述类比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在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事实上,诺奇克本人对此类比的说服力也毫无把握,他在一个注释中写道:

“对于我在下面出示的论证是否表明这样的征税就是强迫劳动,我没有把握,所以,‘等于是’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是’。

或者换一种说法,这种论证是否强调了这种征税与强迫劳动之间的巨大类似性,是否表明按照强迫劳动来看待这样的征税是有道理的和使人深受启发的?

(我并无把握)”[7]退一步讲,这种类比本身是否有道理呢?

这就把我们引到第二个理由上来。

其二,把强制性税收看作强迫劳动,进而将其视为奴役本身,太过强烈,是不恰当的。

这种类比漠视了“征税”与“奴役”之间的巨大不同,没有合理理由无视二者之间的显著性差别。

征税用于“帮助”他人仅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不是对个体本身进行直接强制,其根本差别在于:

前者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可以选择何时工作,进行什么工作,工作多少时间,等等;

后者则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是对个体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

征税是对一般性劳动成果的强制性,至多是对个体劳动及其选择行为产生影响。

如果你被征税,那么你总是可以选择少工作一点以缴更少的税;

可是如果你被强迫劳动,你就没有这样的选择。

当然,自由至上主义者仍然可以提出进一步的反驳理由:

为什么国家应当强迫人们做出这样的选择。

有些人偏好于工作更长时间,以获得超出满足基本需要的更多收入,而有些人更偏好于把业余时间用于休闲,而不是加班加点,当然获得的收入就少,甚至不能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

“如果一种税收制度为帮助贫困者而夺走一个人的某些闲暇(强迫劳动)是不正当的,那么一种税收制度为了帮助贫困者而夺走一个人的某些财富或物品怎么就是正当的呢?

”[8]当然,我们也可以反驳,这两者依然是不同的,是有显著区别的。

强迫一个有才能的人为“帮助”穷人而加班加点,要求其放弃某些闲暇时间,这是在直接干预其选择自由,直接侵犯了其自我所有权。

为了“帮助”贫困者而征税,显然不是直接干预其选择自由,其依然可以选择为了避免被征收更多的税而不去劳动,也可以自愿选择牺牲闲暇时间而加班加点,无论如何,这依然在其选择的范围内。

尽管没有人会否认为了“帮助”穷人而征税,实际上影响了个体的自由选择,但是这种“影响”毕竟不是直接强迫个体劳动,不是奴役个体,个体依然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

上述两个反驳理由是非实质性的,属于外部进路,不可能实质性地反驳自由至上主义者从自我所有权角度否证国家福利功能的效力。

事实上,自由至上主义者通过自我所有权无法否定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的真正理由,与强迫劳动的类比论证无关,而是根源于自我所有权与外部世界资源之间内在关联的实质性理由。

第二节国家福利功能:

自我所有权与外部世界资源的道德地位

实质性自我所有权蕴含着对外部世界资源道德地位的平等要求。

国家福利功能的必然性不仅不违背自我所有权,恰恰相反,是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内在要求。

本节将通过对自我所有权及其蕴含着的外部世界资源道德地位之间关系的探讨,揭示自我所有权对国家福利功能的必然性和有效性所具有的规范力及其限度。

一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与实质性自我所有权

诚如上文,自我所有权是指个体拥有自身及其能力的排他性“主权”,这意味着个体按照自身愿望——在不侵犯他人同样自身权利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地处置自身及其能力,来发展、追求和修正自身善生活。

因此,自我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个体对自身及其能力拥有形式上的“主权”,而且,主要指涉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

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是指,个体仅仅对自身物质存在(身体及其禀赋)拥有不受侵犯的自由权利,这是一种可以没有选项的形式自由。

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则指,自身有能力运用自身及禀赋现实地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

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与现实的自我决定与自我控制关联性不大,而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本质上要求实现自我决定、自我选择与自我掌控。

用柯亨的话来讲,纯形式的自我所有权就是“把最可怜的无产者与努力区分开来的最低限度的资产阶级自由”,而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是指“我们能够将其与控制自己的生活的观念联系起来”。

[9]用金里卡的语言来表述,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是指“人对于自己存在的法定权利”,而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本质上则是能够“自我决定”的。

[10]阿玛蒂亚·

森的“可行选择能力”或“实质自由”概念表达的实际上是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观念。

[11]尽管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概念与这里所探讨的自我所有权概念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但其所表达的“两种基本道德能力”观念——善生活的能力(追求、完善和修正善生活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理解和践行公平正义原则的能力)——的含义表达了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意涵。

诺奇克坚持的不仅是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而且是一种实质性自我所有权。

[12]金里卡指出,能够实施自我所有权的实质能力——“能够形成整体人生观的能力……以及依据某人愿望中的总体生活观去行动的能力”——正是诺奇克权利理论的根基和出发点。

柯亨也强调指出,也正是由于诺奇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的自我所有权观念不仅仅是纯形式的,而且是实质性的,所以其立场和观念才会具有如此内在的吸引力和冲击力。

[13]

就自我所有权而言,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与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很明显的,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具有更重要的道德规范地位。

我们在形式上拥有自身及其能力,正如诺奇克所言,其目的和价值在于生活的意义本身,而“正是这种能够形成和追求某种善观念的能力,才赋予了生活以意义;

而正因为我们能够过上有意义的生活,我们才应该被当作我们自身的目的”[14]。

对于其他非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实质性的自我决定,相比于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更具有根本性的道德地位,这是不言而喻的:

无论是柯亨、罗默尔、斯坦纳等分析社会主义者,还是罗尔斯、德沃金、金里卡等自由的平等主义者,抑或是森所代表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等等,均把此要点作为各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二自我所有权蕴含着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必要占有与使用

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要求个体有能力进行自我决定或自我控制,有能力发展自身的善生活观念,即具有某种程度的实质性自由。

实质性自我所有权——也包括形式的自我所有权——内在地蕴含着对外部世界自然资源的必要占有和使用。

如果没有对外部世界自然资源的必要占有和使用,自我所有权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洞概念,宣称人们拥有自我所有权就是一句空话。

其一,宣称人自身拥有自然天赋及其能力,蕴含着个体能够展示或运用其自然天赋及能力。

如果仅仅宣称个体拥有自然天赋和能力本身,而没有展示或运用这些自然天赋和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又如何能说人们自身拥有这些自然天赋和能力呢?

展现和运用这些自然天赋与能力,需要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必要占有和使用。

其二,个体的自然天赋和能力的培育、训练与提高,也需要对外部世界资源进行必要程度的占有与使用。

因此,如果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是优先的,那么,每一个人都应该基于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而提出对于外部世界资源的必要程度的占有和使用权利。

这就从自我所有权的角度,提出了人与外部世界资源之间的道德地位的关系问题。

由此,我们貌似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从自我所有权出发,对于外部世界资源的必要程度的占有和使用似乎可以保障贫困者(也就是所有人)最低限度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即根据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内在要求,维持机体基本需要与追求善观念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换言之,至少边际剩余型国家福利能够从自我所有权的优先性中得到充分的证明。

然而,这一步推论太着急了,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所蕴含着的对于外部世界资源必要程度的占有和使用权利,是否一定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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