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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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按照事故类型,事故分为人身事故②、供热事故、涉网事故③、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别。

第七条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以下简称“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规定执行(详见附录1),但一般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本规程设定100万元下限。

第九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但达到《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视为统计事故(详见附录2)。

第十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统计事故:

(一)发生3人以上轻伤。

(二)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三)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④、热机误操作⑤、监控过失⑥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四)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五)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

(六)22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七)2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绝缘击穿;

240兆伏安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击穿。

(八)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⑦。

(九)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机组额定容量)900兆瓦以上;

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十)发电机组(风电除外)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

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

(十一)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十二)液氨泄漏,导致紧急排险处置的。

(十三)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

1.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⑧超过48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⑨。

(十四)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十五)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

(十六)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

1.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

2.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

3.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5.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其划分标准和认定执行《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二)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含续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

(四)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

(五)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⑩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揽短期外委工程(合同期不满一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事故中同时造成本企业员工伤亡的情形除外,适用于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如果属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第十七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生产管理企业员工人身事故,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

(二)发生除人身事故以外的其他类事故,属管理不善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

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企业事故。

第十八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或涉网事故,其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即时报告

(一)对于可能或预期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内部统计事故以上者,均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下同)。

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个企业时,应同时分别报送。

按照属地原则,事发现场所属企业具有第一报告责任。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停电(停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三)即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录3)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即时报告后,有关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应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二十一条事发企业向地方安监、公安、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发生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

(二)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第五章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组织调查

发生事故,在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列原则组成内部调查组先行调查: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二)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三)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四)发生统计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

(五)事故企业涉及上级公司分属不同的二级单位时,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3.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

1.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及其家庭状况。

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

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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