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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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笫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牵头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
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项目信息的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
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点科技研发项目。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重点聚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集中攻克一批制约我省产业加快发展的关键技术。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要求,支持技术先进并已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成果,能快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需要,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导向,以降低创新融资成本为手段,加速推进一批小微科技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吉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
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年度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或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和贷款担保相结合等支持方式。
一是以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30%前补助和70%后补助方式资助,即立项时拨付3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70%;
二是以高校、科研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分两次资助,即立项时拨付5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效果拨付其余50%。
该类项目必须以企业(在吉林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为主体或企业牵头,以产学研相结合或技术创新联盟运行机制的形式承担,采取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
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投入和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
(三)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主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
其中,一是通过为贷款担保机构注入贷款担保金,支持其对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二是对企业获得非基建类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
三是对企业R&
D(研究与开发)投入(按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核定)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补贴。
四是对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给予专项奖励。
该类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补助及奖励等方式支持。
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方式支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
每年6月30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充裕的资本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技术装备和试验中心;
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雄厚技术实力以及一定的R&
D(研究与开发)投入。
(三)本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需在申报项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对重点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中省直部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市县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省科技厅。
(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核实等。
形式审查:
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评审论证: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抽选科技、投资、金融、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项目预算同时开展评审论证。
其中,对重大项目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三)项目立项。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
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
经审批同意后,省科技厅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对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按《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底前,省科技厅将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
第十八条下达专项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细化分解部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70%提前下达。
其中,省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