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问题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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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审判秘密进行,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没有救济程序。

  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刑事诉讼的命运。

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布丁、洛克、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等一大批思想家、政治家对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体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尊重和保护人权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成为反对封建刑事诉讼的一个响亮口号。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使这一口号变成了现实,现代刑事诉讼在西方各国得以建成。

  如今,虽然各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有许多差异,但是下列特征则普遍存在:

第一,实行司法独立,并建立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各项制度;

第二,审判职能和起诉职能分开;

第三,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辩护、公平审判、上诉等广泛的权利;

第四,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第五,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第六,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在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等,甚至连被告人的配偶也不能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讯问。

**;

第七,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同程度地禁止采用非法所得的证据,即使用除外规则***在美国、比利时、日本等国,采用绝对除外规则,即非法所得的任何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据。

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则采用相对除外规则,即非法所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所得的实物证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审判公开进行,且采取直接言词辩论原则;

第九,设立法院错误判决的救济程序。

?

由上所析足以看出,现代刑事诉讼的建立是以人权保护作为突破口的,如果不是资产阶级刑事改革的先驱者们吹响人权保护的号角,就不可能有现代刑事诉讼的诞生。

  二、人权、宪法与刑事诉讼

  如果仔细研究宪法,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各国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而其中大部分条款又是有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权利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德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方面具有指导和矫正双重功能,构成了公民权利抵御国家权力的天然屏障。

宪法第1条至19条,第101条

(1)、第102条、第103条都是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在德国,由于刑事诉讼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这些规定,所以有人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constitutionallaw)”***Christinevandenwangaert,“CriminalproceduresystemintheEuropeanCommunity”,pulishedbyButterworths,1993,pp.138**.我国宪法又何尝不是这样,宪法第1—5条,第27、28、33、37、38、41、53、123、126、131、134、135条等都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甚至几乎逐字逐句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可以肯定地讲,没有哪一个部门法能象刑事诉讼法这样得到宪法如此多的青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发生了直接的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要成为宪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孙中山先生曾指出:

“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宪法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

”***孙中山:

《五权宪法》。

**他还指出: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

《建国方略》。

**国外也有学者看到了人权、宪法与刑事诉讼三者之间的联系,有学者认为: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与国家的概念紧密相联,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就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检验宪法对国家专断权(state‘smonopolyofpower)是否有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效的试金石。

毫不奇怪,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调和过程,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发展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要在宪法中进行规定的根本原因。

”***JamesO’reilly:

“HumanRightandConstitutionalLaw”,publishedbytheRoundHallPress.Dublin

  三、人权旗帜下的“刑事司法革命”

  过去几十年中,刑事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如此重大深刻的变革,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刑事司法革命(criminaljusticerevolution)”***Jeroidh.Israel:

“CriminalProcedure-ConstitutionalLimitation”,1993,pp.1**.这场“革命”的原动力源于人们对二战中纳粹法西斯恣意践踏人权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恐惧。

因此,在这场“革命”过程中,各国都将人权保护作为刑事诉讼的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并在此旗帜下,对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了改造。

  “刑事司法革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了达到人权保护的共同目标,大陆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英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出现了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的趋势。

一方面象德国、法国等传统意义上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诉讼机制。

还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国干脆充职权主义形式而改采当事人主义形式。

在这些国家诉讼形式的转换过程中,人权保护起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在英国、美国等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也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成文法,而这一点显然受到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影响。

  2?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第一,穷人被告可以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即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第二,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活动范围得以扩展:

(1)在侦查和预审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

(2)警察或预审法官讯问被告人时,律师可以在场;

(3)被告人如果被羁押,可以同其辩护律师会见、商谈;

第三,逮捕程序比以前更为严格,羁押的期限普遍缩短,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处遇极大提高,并且广泛采用保释这一庭前羁押的替代措施;

第四,被告人的沉默权被大多数国家接受,有的甚至豁免同案件有牵连关系、同被告人有亲密的身份关系以及有职业上保密义务关系的人的作证义务;

第五,有利被告成为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

第六,对一些因心理或生理的缺陷,而影响诉讼权利行使的特殊被告人,设立了特殊诉讼程序,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保安处罚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

  3?

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同刑事诉讼有关,影响比较大的国际公约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公约》、《国际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公约》等,许多国家都纷纷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条款,对本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些地区还根据地区间的人权公约成立了人权法院,如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成立的美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等。

据考察,欧洲人权法院实际上已经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弹性终审法院,如果各成员国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当事人在本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已经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各成员国不仅就个案具有效力,而且成为各成员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在实行成文法国家,要据此修改自己的成文法,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则直接成为判例。

  四、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的确应当追求发现真实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是不可能自动显现的,而是隐藏在一系列的复杂事务背后。

这就意味着在达到这一目标之前有很长的路要走,离开了刑事诉讼过程,便无发现真实的目标可言。

所以,“刑事诉讼是发现真理的一种方法,不是证明已被接受的真理的一种方法。

要充分理解诉讼程序的推理功能,就要牢记,我们不是从答案开始而是从问题开始;

只有在我们寻找最初未占有的答案,而且可能是最佳答案的前提下,全套诉讼机制才是可以理解的、站得住脚的。

即使实体法不合理,诉讼程序仍然是合乎逻辑的。

这就是说,诉讼程序起到的是逻辑推理的作用,其结果并非如愿。

不论最终判决如何,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为发现必要的答案提供了最佳的工具。

”**JeromeHall:

“CasesandReadingsonCriminalLawandProcedure”,1949,pp.27**

  什么是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

合乎逻辑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审判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均衡。

在中世纪的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过分强大,辩护职能则相当微弱甚至不存在,只能导致诉讼手段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

所以,现代刑事诉讼正是在保护人权的旗帜下,将增强辩护职能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

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三者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公正的诉讼过程和真实的发现只能是一句空话。

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增强辩护职能,以实现新的平衡。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

越是弱者,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普通人享有生命权和自由权,被告人则享有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权等权利。

法国的弗朗西斯。

托尔肯斯(FrancoiseTulkens)教授为这一理论作了精辟的注解,他指出:

“根据贝卡利亚的古典理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则,是被告人抵御毫无限制的国家权力的第一道防线。

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通过程序量化、分散和规范司法权;

实行无罪推定;

尊重被告人的权利;

实行公开和公平、合理的审判。

”***MireilleDelmas-Marty.“TheCriminalProcessandHumanRights”,publishedby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Dordrecht/Boston/London/,1995,pp.6-7**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在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到底应该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问题上争论不休。

其实不管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其落脚点最终都要归结到个人上,集体总是由个体组成的,忽视个体的权利,就谈不上对集体的保护。

  五、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

  从表面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如此的对立,以至于美国学者胡。

佩克尔(H.Packer)用“crimecontrolvs.dueprocess”来形容两者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正当程序模式重在刑事诉讼的保护功能,重在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从实质上看,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并不是一对矛盾。

我们认为,犯罪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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