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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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YY/T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2部分:

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0698.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4部分:

纸袋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0698.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5部分:

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0698.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8部分:

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要求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WS310.2/WS31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3.2

CSSD集中管理centralmanagement

CSSD面积满足需求,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回收至CSSD集中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的管理方式;

如院区分散、CSSD分别设置,或现有CSSD面积受限,已在手术室设置清洗消毒区域的医院,其清洗、消毒或灭菌工作集中由CSSD统一管理,依据WS310.1~WS310.3进行规范处置的也属集中管理。

3.3

去污区decontaminationarea

CSSD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3.4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packingandsterilizationarea

CSSD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5

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estoragearea

CSSD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6

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3.7

植入物implant

放置于外科操作形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人性医疗器械。

注:

本标准特指非无菌、需要医院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3.8

外来医疗器械loaner

由器械供应商租借给医院可重复使用,主要用于与植入物相关手术的器械。

4管理要求

4.1医院

4.1.1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负责回收、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4.1.2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和(或)灭菌。

4.1.3CSSD应在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宜将CSSD纳入本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采用数字化信息系统对CSSD进行管理。

CSSD信息系统基本要求参见附录A。

4.1.6医院对植入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处置及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以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手术室、CSSD在植入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管理、交接和清洗、消毒、灭菌及提前放行过程中的责任。

b)使用前应由本院CSSD(或依据4.1.8规定与本院签约的消毒服务机构)遵照WS310.2和WS310.3的规定清洗、消毒、灭菌与监测;

使用后应经CSSD清洗消毒方可交还。

c)应与器械供应商签订协议,要求其做到:

1)提供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灭菌方法与参数);

2)应保证足够的处置时间,择期于术最晚应于术前日15时前将器械送达CSSD,急诊手术应及时送达。

d)应加强对CSSD人员关于植入物与外来医疗器械处置的培训。

4.1.7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4.1.8采用其他医院或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医院,消毒供应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对提供服务的医院或消毒服务机构的资质(包括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环保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b)应对其CSSD分区、布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诊疗器械回收、运输、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c)应建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交接与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d)应定期对其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质量评价;

e)应及时向消毒服务机构反馈质量验收、评价及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落实改进措施。

4.2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4.2.1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对CSSD的相应管理职责。

4.2.2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a)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CSSD集中管理的方案与计划、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b)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根据CSSD的工作量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c)负责CSSD清洗、消毒、包装、灭菌等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指标,并进行检查与评价;

d)建立并落实对CSSD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度;

将消毒供应专业知识、医院感染相关预防与控制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CSSD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4.2.3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a)对CSSD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b)发生可疑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时,组织、协调CSSD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c)对CSSD新建、改建与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审议;

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的配置与性能要求提出意见;

d)负责设备购置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

建立对厂家设备安装、检修的质量审核、验收制度;

专人负责CSSD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e)保证CSSD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

f)定期对CSSD所使用的各类数字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4.2.4物资供应、教育及科研等其他部门,应在CSSD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的工作需要。

4.3消毒供应中心

4.3.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3.2应建立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专岗负责制,人员应相对固定。

4.3.3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

4.3.4应定期对工作质量进行分析,落实持续改进。

4.3.5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a)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b)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反馈、落实,并有记录。

5基本原则

5.1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WS310.2和WS310.3的规定。

5.2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灭菌,再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和结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结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阮病毒、气性坏瘟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T367的规定。

6人员要求

6.1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CSSD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e)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6.3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建筑要求

7.1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基本要求

7.2.1CSSD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之间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7.2.2周围环境应清沽、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

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与医院的规模、性质、任务相适应,兼顾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7.2.4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

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7.2.5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物品由污到沽,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沽到污;

采用机械通风的,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7.2.6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宜符合表1要求;

照明宜符合表2的要求。

表1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温度/(℃)

相对湿度/(%)

换气次数/(次/h)

去污区

16~21

30~60

≥10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20~23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低于70

4~10

表2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能

最低照度

1x

平均照度

最高照度

普通检查

500

750

1000

精细检查

1500

2000

清洗池

普通工作区域

200

300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7.2.7工作区域中化学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要求。

7.2.8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b)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物品传递窗;

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带)。

c)缓冲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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