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000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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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
(4)劳动法规定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劳动合同规定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但工资不变是违法的。
(5)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合同中规定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是违法的。
案例2
2001年5月,甲企业拟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一批新职工。
甲企业拟定如下招聘方案:
对女性应聘者要求应为未婚,男性不限。
每位应聘者须交报名费150元。
甲企业内部职工子女应聘,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
对于外地被录取者,须向企业交纳1000元经济担保金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人员流失。
另外,对副厂级以上干部子女应聘,给予免试待遇,以示对厂领导们长期以来为企业忘我工作的一种补偿。
请指出上述招聘方案的错误所在,并说明理由。
招聘方案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对男女限制不同,违反我国《劳动法》不得性别歧视原则。
(2)内外分数线不同,违反我国《劳动法》平等就业原则。
(3)厂领导子女免试招用,违反我国《劳动法》竞争就业的原则。
(4)企业收取报名费及保证金,违反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与保证金的规定。
案例3
1996年春节过后,陆某到南方寻找工作,直到4月才被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招为流水线工人。
陆某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不易,于是对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内容未敢提出任何异议就签了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规定: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
工作期间,陆某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合同期为4年,试用期2个月,陆某每提前1年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3000元违约赔偿金。
请问:
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该劳动合同内容为无效。
因为,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违法之处有:
(1)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显然超过上限规定,是违法的。
(2)关于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费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患病、工伤等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
(3)关于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显失公平,且无法律依据。
案例4
王某在2004年8月与某塑料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履行到第5个月时,王某向塑料制品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塑料制品厂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塑料制品厂则坚决不同意王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相反还向王某提出,如果王某坚决要解除合同则要赔偿塑料制品厂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1)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为什么?
(2)塑料制品厂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
(3)王某应否赔偿塑料制品厂的培训费?
答案:
(1)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王某不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用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为《劳动法》第32条第1项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未经双方协商,所以,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塑料制品厂的培训费用。
因为,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32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案例5
吴某与某市冶炼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中规定了吴某的试用期为8个月,在试用期内吴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还规定,试用期满后,吴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45天通知厂方。
同时该合同还规定了因厂方为提高经济效益,要求吴某每天工作9小时。
该份劳动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5答案:
该份劳动合同在以下方面违反劳动法规定:
(1)约定试用期8个月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2)约定试用期内吴某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4)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天工作9小时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案例6
某建材厂为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与工会就职工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了集体合同。
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劳动的,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700元。
1997年2月由建材厂将集体合同文本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1997年4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予答复。
该建材厂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批准生效。
便于1997年5月同个别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原来的集体合同为准,将月工资划为500—900元不等。
(1)工会有无资格同建材厂订立集体合同?
(2)本案中的集体合同是否生效?
(3)建材厂与个别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工会有资格同建材厂订立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已生效。
《劳动法》第34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建材厂与个别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因为,集体合同已生效,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所以,该建材厂与个别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700元。
案例7
陈某等人是某市淀粉厂酶制剂车间劳动合同制工人。
2004年6月25日,淀粉厂所在地因供水管道发生故障,被迫停水,致使车间无法正常工作。
于是这一天全车间职工休息一天。
随后连续4天安排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以弥补停水造成的损失,完成本月度生产任务。
但这期间淀粉厂没有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陈某等人对厂方这种做法很有意见,于是与厂方交涉,厂方以连续4天每日加班2小时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为由拒付加班费。
因此,陈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淀粉厂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淀粉厂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是否成立?
(3)淀粉厂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淀粉厂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并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2)淀粉厂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淀粉厂延长工作时间虽未超过法定周工作时数,但却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因此,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淀粉厂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案例8
甲厂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工序是表面喷漆,因为喷漆工作台只有一个,造成半成品大量积压。
为避免耽误工期,甲厂厂长当即决定临时在一个废旧仓库中进行喷漆作业。
该废旧仓库没有窗户,不具备通风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业会对身体有害,职工拒绝进入仓库作业。
甲厂厂长称谁不干就扣谁的工资,迫使职工进入废旧仓库作业,并令人锁上库门。
两小时后,作业职工全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后经医院诊断,作业职工均因吸入大量的有机溶剂,造成了有机物急性中毒。
事后甲厂以进入废旧仓库作业是职工认可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作业职工是否有权拒绝进入仓库作业?
(2)本案中作业职工对甲厂厂长令人锁上库门行为可行使什么权利?
(1)作业职工有权拒绝进入仓库作业,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作业职工对甲厂厂长令人锁上库门的行为可行使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案例9
赵某系某化工公司女职工,工作岗位是化工原料装配。
2000年5月,赵某结婚,并于7月份怀孕,赵某怀孕后便向公司经理提出,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由于经常接触某些化工原料中的大量氰化物、氯乙烯等有毒物质,对胎儿健康有一定影响,医生建议调换合适岗位。
公司经理以化工业务中含有某些有毒物质是正常的,对人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拒绝赵某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
1个月后,赵某再次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公司经理再次予以拒绝,并于次日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
某化工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某化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有:
(1)某化工公司安排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赵某继续从事接触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作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怀孕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氰化物、氯乙烯、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而本案中,已怀孕的赵某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接触某些化工原料中的大量氰化物、氯乙烯等有毒物质,显然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相违背。
(2)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在本案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次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不存在任何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问题,而公司却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以上违法行为,某化工公司应予以改正,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为赵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案例10
周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到某炊具有限公司工作,签有3年期劳动合同,并交纳了5000元抵押金。
除签有劳动合同外,周某进公司没有其他任何手续。
进公司2个月后,周某被从装配车间调至电镀车间。
电镀车间内的有毒液体及气味使周某工作几周后,即感到身体不适,随即请求公司予以调换适当工作岗位。
公司对此予以拒绝。
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始发现该公司职工周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