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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教育部门、公安有关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政治影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消防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事后报告;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制定学校灭火预案;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意见;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十)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抓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二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学校规划与基建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学校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规划与设计,并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做到消防安全设施项目与基建项目同时配套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的所有消防设计项目建设经费应列入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建筑施工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

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需要变更的,应告知校保卫处并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

用电管理部门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产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条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学校的偏远地带或与教学、科研、办公楼、住宅楼保持安全距离的独立地带,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生产、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需要销毁时,应事先报请校保卫处核准。

第二十一条图书馆、资料馆、档案馆、标本馆、体育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经校保卫处预检,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在狮子山上开辟防火通道和隔离带,设置消防水源,严禁在山上野炊、点火烧荒和吸烟。

绿化环卫中心要加强巡山稽查,严防山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中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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