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6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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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

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4)4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直管国有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由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的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出让工作。

  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或县(市、区)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省直管国有土地中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仍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政策执行,其收入按规定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发方案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支农支出。

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按照《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湘财建(2004)46号)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按照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其他与土地出让业务有关的费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分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已废止)等法律法规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发放方式。

征地补偿费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四章 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删除《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二十二条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

  

(一)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科目。

  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说明为:

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说明为:

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03目“划拨土地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进行下列调整:

  

(一)将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将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将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将04项“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将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设立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

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将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

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科目说明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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