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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短信平台维护与管理

第九章 

段中心机房管理

第十章 

奖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我段计算机管理,加强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的安全防护及维护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保养计算机设备设施,不断提高全段计算机的运用水平,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施安全、有效使用,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根据我段实际情况,制订《*****务段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段所属各单位的计算机设备(含台式微机、笔计本式微机、大屏幕显示器、扫描仪、打印机等)、计算机网络设备(含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计算机附属设备(含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万用插座、鼠标、光驱、多媒体套件等)、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等)及各种办公系统和软件的管理。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段计算机管理小组。

组长由分管副段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和车间指定计算机管理人员组成。

小组下设计算机管理办公室(设在段行政办公室),主任由段行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及应用软件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1、在段计算机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段办公自动化具体管理,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工作,重点负责计算机技术管理和维护、维修、联络协调等工作。

2、负责视频会议管理及信息收集等。

3、负责计算机设备库存管理及计算机设备台帐管理。

4、各子系统或专项软件系统由各相关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⑴雨量监测系统:

路桥科

⑵巡道巡更系统:

安全科(:

⑶公文管理系统:

办公室(:

⑷工务管理信息系统:

线路科(:

第五条 

为加强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管理,段成立计算机设备招标管理小组,负责全段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招标和采购工作。

组长由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组员由段计财科、材料科、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计算机管理小组成员负责本科室或本车间计算机管理。

计算机管理成员(兼职)职责如下:

1、兼职管理员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管理人员加强对本科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

2、兼职管理员需督促、指导本科室计算机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3、兼职管理员应负责本科室网页的制作、维护、更新工作,并对本科室相关的信息、通知及时发布在段主页上。

4、兼职管理员经管理人员授权后,可进行一些日常的维护工作,如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等。

5、兼职管理员所使用的一些系统口令,需严格,不得告诉非相关人员。

6、兼职管理员应及时传递计算机中心和各科室之间的信息,以起到联系纽带的作用。

7、兼职管理员应在本段的计算机使用、推广上起到带头的作用。

8、协助做好本科室或车间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申购手续:

1.根据段财务规定,计算机费用由段计算机管理小组统一管理,车间及班组要发生计算机费用必须向管理小组申请。

2.计算机耗材具有价格浮动性大、不易保管、保质期限短等特点,所以计算机耗材在消耗完毕或不可使用后方可申请购置,段原则上不储备耗材。

3.机关各科室有关计算机所产生的费用(计算机硬件升级、其它的电脑设备、网络器材、耗材、电脑办公设备、系统或应用软件等),必须要由科室填写《购物申请单》经科室主任签字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管理小组统一申购;

4.人为原因造成的计算机费用支出由使用责任人承担。

5.出现年度计算机费用不够时,由所在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段根据年度财力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台帐管理:

各种电脑及设备包括上级等其它渠道添置的计算机及设备一律必须配合计算机管理小组做好登记入册工作,并存档,段职工换岗或调离段时所使用的计算机及设备必须根据《管理台帐》进行核对并签字后才能办有关手续。

段其它的公用电脑及电子设备要登记入册,段职工领用时必须登记借还时间、计算机中心必须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好坏并作如实记录。

设备损坏时按照段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计算机及设备选型及采购:

1、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前,设备性能等技术指标须由提出需求的科室向管理小组一起提出。

设备采购后所附带的软件、原始技术资料统一由管理小组保存,以利于日后维护与维修。

2、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配件采购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行办审批后,由管理小组进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管理小组负责安装调试,登记设备技术台帐。

配件所附带的软件、原始技术资料统一由管理小组保存。

3、电脑系统选取型须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在掌握各类电脑性能、价格之后选择合格的机型。

4、涉及重大电脑设备的选购,须邀请专业公司招标或咨询,确保电脑的功能升级,以及维修服务的承诺。

5、电脑采购过程中,做好硬件的验机工作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电脑系统的可行性。

6、购进设备时,管理小组有关负责人必须与供货人或调入人共同启封,核对设备规格、型号、数目及软件和文字资料,并进行质量检验。

核对无误,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设备的维修:

1、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维修由设备所在部门提出或述说故障原因(重大故障必须写出报告),由管理小组进行检查分析,由管理小组组织修理;

2、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维修由管理小组统一安排。

由管理小组将维修记录登记《设备维修技术台帐》;

3、段确立专职或兼职工程师负责电脑系统的维修;

4、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管理小组;

5、电脑在维修过程中,首先确保对信息进行拷贝,并不遗失数据或资料;

6、电脑硬件更换需经系统管理人员同意,如涉及金额较大应报主管段长批准。

7、为保证计算机数据安全及做好计算机安全工作,外请人员对段电脑进行维修时,段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原则上由段计算机管理人员维修,不可由外单位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登记。

第十二条 

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

1、不得擅自对计算机拆卸或私自安装其他配件,如需安装必须征得段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同意后由段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2、计算机在使用中会有发热现象,使用后等计算机不热时要及时清洁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及键盘的设备。

3、计算机不得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下,如果放置在离窗户较近时,在使用完计算机后必须及时关好门窗,以防雨水溅入。

4、计算机在使用关闭后必须将排插的插头从墙壁上拔离,以防打雷时被雷击,如需在雷雨天开机必须做好防雷措施。

5、在个别电压不稳定地区,经车间及班组的申请,由段统一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6、计算机如果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告知段计算机管理人员,由段计算机管理人员安排维修。

7、科室、车间及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计算机的管理,名部门应当报备段管理小组,计算机出现故障一经查出属人为原因,段要追究责任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的责任。

8、科室、车间及班组必须及时做好计算机硬件配置的登记。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1、根据路局有关规定,各科室、车间及班组的计算机必须用于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其它软件,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2、计算机的软件安装必须逐级做好登记。

3、严禁单位计算机一机双网(即上路网又上互联网),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所有计算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的添置、更新、报废及调拨制度:

1、根据我段计算机现状,段计算机管理部门将在每年底向上一级计算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添置更新计划。

2、各单位接到上一级调拨的计算机必须到段计算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计算机使用到报废年限后,使用单位向段计算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段计算机管理部门将按照上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4、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计算机的调拨,请各单位配合段计算机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5、每年依据报废数量,上级计划配置数量以及生产实际需要,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年初提报本年度购机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段主要领导审批。

按照审批后的购机计划由分管领导、财务、计算机管理部门、纪委共同参与计算机的购置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铁路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十六条 

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办公室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统一标识密级、编号,登记备案后配发各使用部门,严格控制发放围。

使用基于USB接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防与管理。

各级部门负责人对所辖部门、人员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各部门、车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信息人员对本段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车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申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段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使用。

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中使用。

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

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

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其中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接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3、复制允许复制的、秘密级信息,须本部门领导批准;

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

对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复制的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4、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级以上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并采取严格的措施。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5、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携带绝密级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

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传递应按《铁路局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保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选择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设备里。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3、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设备里。

4、段工作机构每半年要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做出文字或电子记录,发现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我段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返回。

5、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及销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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