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酒业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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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产量达到80万千升,销售收入进入全国前3名;
果酒行业销售收入过亿元,力争全省酒类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20亿元,利税突破20亿元。
培育5至7个全国性名牌产品,3000家放心酒示店。
加大对酒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制定推进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省酒业健康发展提升到推进农业产业化、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高度统筹考虑,在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品牌打造、企业融资、提高资源利用率、建设原料基地、质量安全标准和健全检测体系等方面,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省酒类产业做大做强。
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名优酿酒生产企业和信用批发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审核批准发放信用贷款,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
鼓励支持酒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
(二)建立酒业发展促进体系
由省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设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综合、协调、督办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酒类行业结构调整,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维护酒类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配合酒类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促进省酒类行业发展的自律管理和服务措施,积极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委托授权的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加强酒类流通体系建设
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高先进流通形式和先进营销方式的比重,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依托大型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发展覆盖城乡市场的酒类连锁经营网络,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酒类产品和服务。
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在促进服务业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以进一步加快省酒类流通体系建设的步伐。
(四)支持酒类市场深度开发
一方面,着力开发省外和境外酒类市场。
鼓励酒类名牌生产企业积极开发国、国际市场资源,到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或设立销售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
另一方面,加强省酒类市场开发。
通过政策推动和引导,组织开展“龙酒”联展联销活动、创新发展论坛和“龙酒”推介活动。
推动有“龙酒”特色商业模式建设,不断推出适合商务、旅游、馈赠、休闲消费等领域的产品,促进省酒类消费水平的整体提高。
提升酒类产业整体发展水平
(一)调整优化酒类产业结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要求,白酒、酒精属限制类项目。
白酒工业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消费需求和节约生产为目标、贯彻“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不污染,高效益”原则,稳步提高白酒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特别是产业政策部门要在审核酒类建设项目时严格把关,支持啤酒和果酒产业的发展,严格控制白酒和酒精项目布新点、建新厂,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
要重点建设“龙酒”集中发展区,促进酒类配套产业发展,实现资源集中化、资本集聚化、生产集约化、企业集群化。
(二)建立酿酒工业原料基地
围绕省名优白酒、酒精、啤酒、果酒生产需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整合种植资源,建立优质原料基地。
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支持骨干酿酒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的方式,建立绿色种植原料基地,在保证啤酒用大麦、白酒用高粱、酒精用玉米等粮食基础上,鼓励提倡种植开发使用山野浆果资源;
抓好以品种改良为主的新技术推广,把好原料产量和质量关。
(三)加快培育酒业知名品牌
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在财政部门支持下,由省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立酒业的整体展示平台或推广中心,从历史、文化、品牌、产品等全方位宣传省地产酒。
开发生产有特色的“龙酒”系列产品,以“龙酒”整体形象强势突击,实施集团作战,共同开拓国外市场。
注重设计和包装区别各种“龙酒”产品,在宣传上进行“量身”打造、“量体”裁衣,在包装上不同程度地赋予文化和历史涵,打造出“脱胎换骨”的“龙酒”品牌。
大力支持和鼓励省名优企业,充分挖掘省酒文化,以悠久的品牌争创“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
(四)大力推进酒类产业科技进步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生产工艺、资源利用率、产品质量和龙头企业发展上,加快建设酒类产品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
酒类生产企业要以技术创新为基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针对不同市场开发各档次产品。
酒类企业技术改造可按农产品深加工、循环经济等项目积极争取使用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使用国产设备按投资额的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全面提高酒类流通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酒类监管立法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促进国家级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
参照酒类管理先进省市做法,尽快制定出台《省酒类管理条例》,使省酒类管理早日纳入法制化、规化轨道。
(二)强化酒类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批发企业规和酒类零售企业规,进一步整合酒类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资源,形成合力。
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全面实行备案登记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
从根本上规酒类流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就是实行酒类流通许可证制度,将酒类流通许可证作为酒类流通企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要件,由省级酒类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由地、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酒类流通企业发放,为今后整合酒类流通企业提供硬件措施。
(三)强化酒类市场监测和检测
酒类管理部门要全面做好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市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支持下,依托商务部和省酒类流通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酒类管理市场监测和检测系统,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现代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进行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
依托有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定期在市场上抽检酒类商品,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酒类行业统计分析
一是建立酒类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省酒类管理部门在省统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全省酒类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地市酒类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全面掌握酒类行业情况,加强行业指导的针对性。
二是建立酒类行业统计分析制度。
酒类行业统计分析是酒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酒类流通领域几乎是空白,市场情况模糊不清,只能凭经验做出推断,对行业的走势不能定时定量分析,建立行业统计分析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五)强化酒类行业依法经营
充分发挥各级酒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查处力度。
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的监控。
严肃查处假联营、假买断品牌、不合法的异地灌装酒,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大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场、超市、名酒专营店等经营场所,加大日常检查和重大节日巡查力度。
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大案要案,要严格按照溯源制度管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酒类流通安全信用信息监控网络,实施销售假冒伪劣“黑”公开曝光制度,全面建立酒类流通企业进货票证档案和酒类商品进货台账,进一步规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六)强化酒类税费征缴
加强对省白酒企业在省外的销量监测,防止出现地方税收保护行为。
设立“酒类运输许可证”,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堵塞配货站中转,运输的监管盲区,从而加强对名酒企业在省销量的监测,杜绝增值税流失。
提高酒类批发经营准入门坎、限定批发企业数量上限,扶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培育、支持连锁店模式,全面加强酒类税源监管。
建立酒类行业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做好税源普查监管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七)强化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设,彻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将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列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编制、执法设备和执法车辆;
没有成立专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的地市县应尽快成立,加强业务培训,建章立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爱岗敬业的执法人员,真正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加大全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类商品知识,曝光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
广泛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册、真假酒实物鉴别等有效手段,扩大对酒类商品知识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倡导和推行诚信经商。
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和水平,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切实保证酒类消费安全。
(二)强化酒类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