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医疗废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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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
2011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凡排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的49类危险废物,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均需逐级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内容包括:
危险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自2012年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2011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确定重点源的原则:
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
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
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3、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
同时,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011年6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源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排查和评估,并对重点企业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和应急装备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②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③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向环保部门申报。
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加强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的监控,自2011年起,确需实行跨省转移的,省环保厅将组织对转入地(处置和利用单位)或转出地(产生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管理状况、数量等情况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批。
对实行跨市转移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2011年起,全省实行危险废物跨界转移登记季报制度,各市要将本辖区内每季度的跨界转移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省环保厅。
⑤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并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结果上报环保部门。
4、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同时,各地要把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
各地要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2011年1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5、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的管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
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拒不处置且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研究制定《河北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代处置的意见》。
6、完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和验收。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二)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1、严格把关,不断完善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审批。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
对新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必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
各市环保部门一定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凡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对该市暂停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年。
2、严格执法,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运行情况监督。
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将结合年审,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和污染防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是否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是否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监测制度;
是否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是否建立台账;
是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对管理不到位和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不予年审,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收回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规范操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重点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培训、考试,对通过培训、考试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
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创新工作举措,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各市、县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自2012年起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对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
因规范化管理合格率指标达不到要求,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引发突出环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该地区与环境保护评比创建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不断完善法制建设。
积极推进固废地方立法,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进口废物管理、电子废物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规定,明确产品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积极构建资源回收管理资金使用框架。
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出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医疗废物监管、规范进口废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会同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保证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认真落实规划项目。
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切实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我省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
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四)努力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置等方面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五)积极提升能力建设。
强化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制定设区市和县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标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设区市和重点县抓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险废物)监管机构。
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和登记交换中心。
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中心。
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