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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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的情况不少见,但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规定有什么饿呢?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
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
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
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
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
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规定》紧紧把握《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细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内容,力求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二、关于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的使命。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管理原则与经营原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三十七条)。
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定》在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方面,增设或者具体细化了一些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
一是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二是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四是受理质量投诉,积极调解纠纷;五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发布信息。
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切实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机动车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全过程,时刻关系到安全、环保、节能等重大国策。
在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资源利用与供应矛盾加剧的条件下,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尤为重要。
《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制度设立方面,全面反映了上述原则。
一是指明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二是把握管理重点,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提出了特殊条件下保障安全的特殊要求;三是注重“软件”建设,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全国考试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人员素质提高来提高维修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四是突出质量保证,完善了维修竣工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等各项制度;五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禁止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四、关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汽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GDP增长率3个百分点左右的速率高速增长,使维修量增幅明显,也使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
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是1978年的70倍。
2002年,年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4年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达300亿元。
特别是轿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4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65万辆,其中轿车已超过500万辆。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求,是《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最终目标。
《规定》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营与管理行为的同时,确立了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一、依法经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用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予以调整和规范。
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既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还要求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的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
《规定》对于《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如要求企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维修车辆;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等等,并且明确了不遵守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普遍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时,意思表示真实,如实陈述情况,不能以坑害对方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质量等事项,全面认真地履行义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承担相应损失。
诚实信用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机动车维修是交通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与行业声誉。
维修经营者冒用他人服务标识,夸大服务能力,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增减作业项目,欺诈蒙骗用户等行为,均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示企业标识,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正确使用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按照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认真组织竣工质量检验,依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施质量保证期制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不承修报废机动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度。
三、公平竞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经营者应当遵循同一规则行事,以公平竞争为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行业有所表现,比如,冒用他人品牌、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
为此,本《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还专门设定条款,为推进连锁经营,消除壁垒,以加速机动车服务网络建设。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不仅仅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样需要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优质服务机动车维修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
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规定》从维修经营与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细化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健全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证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措施。
在完善服务功能方面,提出了引导性意见,鼓励推进救援维修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从广义上讲,《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也提出了要求,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受理纠纷,积极组织调解,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公平、公正的本意是统一准绳,没有偏私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法,而且合乎常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不能依经济地位、经济性质、地区条件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不能给予歧视待遇。
具体地说,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只要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二、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
其本质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经营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开,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时,坚持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公开,不允许搞“模糊战术”;三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应当具体并公开;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要公开;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规定》按照上述原则,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的许可条件、主体与程序,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三、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便民原则不仅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而且要贯穿于道路运输管理全过程。
所谓便民,就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服务。
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材料”、“一站式审批”等制度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