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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章PPT资料.ppt

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问: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

2、因为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日本TV公司与意大利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钢材给C公司。

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

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大阪运往罗马,其中有6批是釜山三井班轮公司承运。

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

4月以后分别从大阪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罗马。

提单由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大阪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

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日本银行大阪分行(托收行),大阪分行委托意大利威尼斯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

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日本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如何认定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1)日本TV公司与意大利C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日本TV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3)日本外轮代理公司大阪分公司与釜山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4)发货人与日本银行大阪分行之间是什么关系?

(5)日本TV公司与釜山三井班轮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

(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答案要点:

(1)买卖关系

(2)代理关系(3)代理关系(4)委托关系(5)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6)日本TV公司(7)釜山三井班轮公司,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发货人厦新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

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1)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2002年5月,韩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苹果36000箱。

货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利雅得”从美国某港运往韩国。

2002年8月10日,货物装船后,船长签发清洁提单。

8月20日,“利雅得”抵达韩国港口,卸货时发现短少560箱,价值7800美元。

A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

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货港未能装足货物。

问题:

C公司应否赔偿A公司的损失?

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表明其已收到提单所载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

承运人一经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

承运人所属船舶“玛利亚”号于7月8日抵达纽约港,装运托运人的20000公吨燕麦。

在装运过程中发现,约有2左右的燕麦有霉变。

“玛利亚”号的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在“玛利亚”号船长签发提单时,托运人请求其出具清洁提单。

在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况下,船长为托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保函称:

如果收货人对此批货物提出异议,其后果将由托运人全部承担,船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月2日,“玛利亚”号抵达卸货港。

收货人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186000美元。

在收货人申请当地法院签发了扣船令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不向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

托运人是否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是国际社会所认可的。

虽然保函不能对抗托运人之外的收货人,但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有效的。

如果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损失,托运人应基于保函所作的允诺而对承运人予以赔偿。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

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伊丽莎白”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

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其后果如何?

2.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1.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04年11月30日装船。

实际上,货物于11月31日才抵港装货。

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单,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倒签提单的后果: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丧失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分别装于58只木箱中,委托C公司用海轮运回.船长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甲国港口后,卸货前发现部分设备的包装木箱损害严重.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在货舱内对货物进行清点,发现共有18箱设备因为倾斜,移位撞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收货人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承运人的配载不当,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而承运人则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而且船舶在航运中又遇到了恶劣的气候,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阅航海日记,了解到该船在航行中确实遇到了8级风浪.C公司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损失?

C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第一,A公司的货物装船后,C公司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这就表明货物的外表良好的状况下装船的,因此,C公司不能以货物的包装不良为由,拒绝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C公司也不能以货物遭遇不可可抗力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8级风浪在某些情况下也许会被视为不可抗力,但是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的船运公司来说,只能视为一般的风险,因为在国际航线上,8级风浪属于常见的自然现象,并非不可预见,如果C公司的船舶无法抵御8级风浪,则应视为该船舶不适航。

第三,承运人在接受了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承担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积载得当,捆扎牢固的,那么,即使在船舶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也不会致使设备遭受到损坏。

因此,承运人应为其未能很好地履行保管货物的义务而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A公司与英国国B公司及瑞士S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装船日期为5月,信用证付款。

A公司委托R外运公司运输。

后来,R公司所预定的船临时损坏,不能按时到达装货港。

于是,R公司改订“西克”号船。

“西克”号于5月31日到达装货港,于6月11日装货完毕。

A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提单,要求承运人按5月31日签发了提单。

B公司对装运日期产生了怀疑,要求A公司提供5月份装船证明。

A公司回电说肯定是5月份装的装的船,但未提供证明。

7月份,货到目的港后,B和S公司一面卸货,一面聘请律师上船要求查看航行日志。

最后,两公司凭律师拍摄的航行日志向当地法院起诉。

LegalSystemofInsurancerelatingtointernationaltransportationofgoods,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contractofinternationaltransportationofgoods,

(一)合同的订立与内容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保险人如果接受并在上面签字即构成承诺。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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