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215788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PPT 页数:174 大小:1.9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74页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74页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74页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74页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1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适用哪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即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考虑到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予追究。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犯罪的概念,重点犯罪把握刑法13条和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对犯罪客体的理解:

(举例),1.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研究犯罪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2.种类: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3.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活动。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就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此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

例如,遗弃罪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分类(举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举例),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决定犯罪性质。

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

即刑法第17、18、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刑法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其采取“四分法”:

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方面。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案例:

1.15周岁的少年经常偷盗他人贵重财物的,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年龄为15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类罪,因而不构成犯罪。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2.过生日那天满14周岁的少年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周岁来计算,而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3.作案后患精神病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后患精神病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因而,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不是一个概念,要注意区分。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对犯罪主观方面应重点把握,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2.理解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联系与区别。

(举例),3.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丈夫想杀死妻子,明知其儿子可能与母亲分食、仍在饭碗中投放毒物。

请分析丈夫对妻子、儿子的主观心理态度。

父亲对妻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对儿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2.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亡,是不是犯罪?

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应该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既遂的四种形态:

(举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意表示、犯罪未得逞的概念及其区别(第22、23、24条)(举例),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有犯罪即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刑法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不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全犯罪。

犯罪中止分为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两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案例:

请分析下列案件的犯罪形态、并说明理由。

1.为投毒杀人而购买农药。

2.把被害人打昏后欲施奸淫,却发现其是男性而未得逞的。

为投毒杀人而购买农药,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

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3.投毒后,因见被害人中毒后的痛苦状而悔悟,把被害人送入医院抢救过来的行为。

4.欲施强奸,因被害人哀求而离去的行为。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

其行为构成强奸(中止)罪。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五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包括三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五章共同犯罪,从犯包括两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共同犯罪行为,并且不愿意参与实施;

客观上仍然消极地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

第五章共同犯罪,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至于被教唆者是否产生犯罪决意,进而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可以不问;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25-29条),1.分工为标准划分: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2.作用为标准划分:

主犯、从犯、胁从犯,3.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第五章共同犯罪,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结合刑法97条学习),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都是首要分子。

第五章共同犯罪,案例:

劝说奸夫杀害自已丈夫的,该如何处罚。

劝说奸夫杀害自己丈夫的,构成故意杀人(教唆)罪是典型的教唆犯。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六章,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的罪数判断标准是采取犯罪构成要件说。

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某些行为形式上是有数罪特征,但实质上是一罪或只认定为一罪的情况有: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连续犯与继续犯两者有相似之处。

1)两者的犯罪行为都在一段时间之内处于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2)两者都是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连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连续犯实施的是数个行为,继续犯实施的是一个行为。

2)连续犯主观上必须是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而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一、罪数区分标准:

构成要件标准说,二、理解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举例),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0条),1.基础条件:

不法侵害存在(假想防卫),2.时机条件:

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4.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5.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二、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20条第3款),案例:

对于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强奸犯,可以打死而不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1.起因条件:

现实的危险存在(假想避险),2.时机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3.主观条件:

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不适时),4.对象条件:

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5.主体限制条件:

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任的人,6.方法限制条件:

别无他法,7.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

1)主观目的的正当性,2)客观行为的有益性,3)实施行为的合法性,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同点:

1)危害来源不同,2)行为对象不同,3)实施行为的条件要求不同,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同,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为躲避狗咬、破门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案例: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消防队员不愿进入失火房间救人,是不是紧急避险?

不属于紧急避险,不符合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八章,刑罚的概念与目的,重点把握刑罚目的:

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即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

区别:

特殊预防的目标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而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