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如何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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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如何分文档格式.docx

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

2008年10月30日17:

36大江网刘太金我要评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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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改革开放后,家庭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前的储蓄、房屋等单一的财产,发展到现在的有价证券、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形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成为法官在审理中的一个难点。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财产分为三类:

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准确地认定和区分上述三类财产,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激化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另外,流行了上千年的彩礼习俗仍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纠纷。

有些纠纷没有法律来规定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突出。

《婚姻法》解释

(二)虽规定了彩礼的处理方法,但相对简单,仍然不能解决复杂的婚姻纠纷。

关于财产分割

病榻前签析产协议视为“乘人之危”

问题:

可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

解读:

《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

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和变更事由。

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等特殊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决定其归属。

如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收益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其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

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以婚姻存续为界

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如何归属?

解答: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发生在婚前,直到婚后才出现收益;

有的甚至过了十几年后,才出现知识产权收益。

因此,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前,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为个人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离婚后可不对半分

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共同财产购房按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现实生活中有的公房使用权是婚前通过出资购买取得的,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将婚前个人出资确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可不考虑公房使用权的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已转化为公司财产不宜直接分割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处理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离婚时不宜直接分割。

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可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非公司股东一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则可对公司现有净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价款或财产。

共同财产归还部分贷款按比例划分

夫妻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如婚前已全部还清贷款的,该财产为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部分贷款的,应按比例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婚前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归还部分贷款的相应财产及其增值或损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婚前购买方系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分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购买人的利益,将该财产分配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如购买一方能证明婚后其仍以个人财产单独偿还贷款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以一方名义贷款购置房屋等财产,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的,法院不宜强制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

原则上可将该财产判归贷款一方,由贷款方支付对价。

关于彩礼

恋爱赠送对方小额财物属赠与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彩礼返还额度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

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

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未结婚引起的彩礼纠纷酌情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

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

(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

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二、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与方反悔了怎么办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

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

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

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

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

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前财产协议涉及房产,公证最保险

2011年08月11日16:

03人民网于怀清我要评论(52)

为安岳父母心,未来女婿答应将房子给女方

日前,记者接到一通来自河北农村的电话,咨询有关待嫁女儿如何维护权益问题。

根据这对父母的讲述,记者得知,他们的女儿盈盈在北京做美容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家乡城市开饭馆的小林。

相处之后,二人都有了走向婚姻之路的打算。

在盈盈眼中,小林是个勤奋上进、值得托付终生的人。

小林对盈盈也非常中意,一直催着要结婚。

但盈盈父母却不满意,认为盈盈跟着小林会过苦日子。

原来,小林虽然大小是个老板,收入却并不丰厚,也不稳定。

虽然在家乡所在城市买了一套房,但还有贷款未还清。

由于盈盈父母执意反对,小林为了安其心,换得盈盈父母对婚事的同意,愿意在婚前签订一个协议,将房子完全赠与盈盈。

为什么不直接将房本换成盈盈的名字或加上盈盈的名字?

盈盈父母回答说,虽然房子买了有四年,但房产证一直押在银行里拿不出来。

对小林的提议,盈盈的父母确实感到了他的诚意,但对此却没有把握。

“这种协议有效吗?

将来万一他对不起我女儿,这一协议能保护我女儿吗?

还有没有其他保护方法?

接到盈盈父母的咨询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杨晓林律师和古晓丹律师。

双方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当今时代,经济在高速发展,而女性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却未得到同步提升。

随着离婚率的节节攀升,越来越多女方家长都会担心自己的‘千金’后半辈子的‘幸福保障’问题,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幸福’。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帮助未婚夫妻实现‘财产自主’的愿望。

”杨晓林律师介绍说。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而《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双方已经对自己现有和未来的财产有了安排,或者像盈盈的父母这样,想给自己的女儿多一些经济上的保障,都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实现。

若婚前财产协议涉及房产暂时不能过户,办理公证最保险

古晓丹律师介绍说,其实一般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有效。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都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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