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医患法律关系专题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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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医患法律关系专题优质PPT.ppt

医患关系的属性是民事合同关系,本人认为:

就医患关系的性质而言,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说,它是一种特殊民事合同关系:

(1)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论点难以成立

(2)医患关系在实质上符合民法上的诸项原则:

首先,医患主体双方身份平等。

其次,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意思自治。

再次,医患双方是等价有偿关系(3)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法律调整的特殊性,1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医患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典型案例:

台北马偕医院肩难产医案1998年元月,台北市马偕医院一产妇突发肩难产,产科医生采用了产科学界公认最佳的处理办法MCRboert法成功将胎儿娩出,保全了母婴的生命,但由于肩难产使婴儿发生了右臂神经丛麻痹,造成了右臂致残的不幸后果,其家属认为这是医院的过错,遂向台北市地方法院起诉,法院认为:

在整个接生过程中,医院并无过失,但是依据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关于“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的规定,认定医疗服务也应当有义务保证“无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从而“依法”判决马偕医院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患者一百万元台币。

有一位患者,因患有冠状动脉狭窄接受介入治疗,放入支架后,按常规进行抗凝治疗,据统计,抗凝治疗有1%的患者发生出血,严重时可危及生命。

这位患者恰恰一天早上查房时大出血,医生们全力抢救仍无力回天,据后来尸检证实,患者在很短时间里内出血达3000毫升,可该患者连吐一口血的临床表现都没来得及反应(正常情况下应有吐血的临床表现)。

患者死亡后家属拒不接受尸检结果,坚持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

我花了钱,你医生却没把我病治好,所以要赔偿,最终医院败诉全赔。

(一)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公正现象的实例分析1对患方不公正的实际案例

(1)患方医疗平等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2)患方知情同意权形同虚设(3)患方赔偿请求权难以兑现2对医方不公正的实际案例

(1)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不应当?

(2)医生有无正当的医疗干涉权?

(3)医事诉讼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二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公正现象的透视,1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现象的成因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从深层次看有着比较复杂的医学人文社会背景的原因:

第一,传统医学父权主义的影响。

父权主义又称家长主义,它无限夸大医生在医疗过程的作用第二,以“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的影响。

第三,“新医学革命”带来的医疗模式和医疗体制变化的影响。

(二)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现象的成因及危害分析,2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的危害首先,从患者角度看,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将会使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其次,从医方的角度看,医疗纠纷处理不公正,将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损害医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医疗工作者的责任心与积极性。

再次,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如果处理医疗纠纷不当,将会有损司法权威,影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三、医患关系法律调整拟解决的问题

(一)公正:

医患关系法律调整的目标,1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正的内涵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构建一种理性的价值判断标准,以此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指导原则和依据,这个价值标准就是公正,它是医患关系调整的终极目标2医疗公正的具体指标(公平,正义)

(1)公平指标是指医患双方在权利义务分配和法律责任负担上的某种平等与对称,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二者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医疗公平应在医患关系中要求对称和平等,坚持法律意义上的“两点论”:

即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医生的合法权利,二者不可偏废,

(2)正义指标它是建立在公平指标基础之上的一种再调节机制,体现差别原则,强调在“两点”中应有所侧重侧重于保护医患双方中居于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最终目标是实现医患双方在法律关系格局上的总体协调(此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纠正公正”)。

公平指标主张“两点论”,体现了对医方与患方平等的保护,但这种平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平等,平等总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况下应允许相对差别的存在,正义指标在“两点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重点论”:

主张在医患关系中应有所侧重,这才一使医疗公正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结构体系。

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就要求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正义指标在于保障最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平等权正义指标强调在“两点”中应侧重于保护居于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尤其体现在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平等权上,在近两年的医事改革中,提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深切关注。

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处理医患关系时,应当首先以患者的权利为重心,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其次,公平指标在于也要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尊重科学,使医方免受不切实际的法律追究。

公平指标要求“两点论”:

即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医生的合法权利,二者不可偏废,所以我们在重视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要注意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在社会上普遍流行“医生是强势人群,患者是弱势人群”的说法,受其影响,历来以“义务论”为核心的医疗模式极易于滑向另一个极端:

即过份强调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提出“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口号,忽视医生合法权利的存在,过份强调医生的义务,而忽视患者的义务,对医生动辄兴诉动讼,盲目追究医方的责任,现在已经形成社会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我认为:

“以患者为中心”的口号是合理的,但“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口号就太绝对了!

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医患关系权利义务认识上的失衡与不协调,成为新一轮医疗纠纷和医疗冲突不断扩大的根源。

2医疗公正的表现

(1)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对等性

(2)医患双方风险与责任承担的公平性这种公平主要体现在: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医方免责的六种情形: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医患双方事故鉴定机制的兼顾性1.专家随机抽取制度2,程序公开制度,

(二)医患关系法律调整应遵循的原则1对医患双方共同适用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3)承诺和信赖原则2对医方或者患方单独适用的例外原则过错赔偿原则:

医疗损害求偿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和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3对医方单独适用的原则

(1)可容许性危险原则

(2)紧急避险原则(3)医疗事故寄与度原则(4)举证责任倒置例外原则,(三)防范不公正医疗案件发生的具体措施1对患方不公正的案件处理对于医疗平等权得不到保障的案件,应适用平等原则处理患方知情同意权形同虚设问题,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患方赔偿请求权难以定论问题2对医方不公正案件的处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应当还是不应当问题应适用承诺和信赖原则处理医生有无正当医疗干涉权问题,应适用“紧急避险原则”“可容许性危险原则”共同处理医学诉讼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原则”和“医疗事故寄与度原则”共同处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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