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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理论第五讲:

法的要素理论第六讲:

法律实效理论第七讲:

法与其它社会规范关系研究第八讲:

法治、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第一讲法理学概论,一、法、法学和法理学二、法理学、法哲学的词源及其发展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四、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成就及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五、中西法理学思想的发展历史六、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和重要意义,一、法、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

(二)法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学是关于法的一门社会科学。

(四)法理学法理学是理论法学,它和应用法学相对应。

从认识论的角度,二、法理学、法哲学的词源及发展,

(一)法哲学的词源及发展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的“法哲学”“法哲学”在西方的流传法哲学和法理学同义

(二)法理学的词源及发展19世纪前法学和哲学不分(法哲学大多研究自然法)奥斯丁对这不满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在英美国家流传法理学和法哲学同义(三)法理学课程在我国的发展和演变,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持狭义还是广义的概念有关

(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也主要看其是持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法理学概念。

狭义法哲学,狭义法理学,四、我国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及近年来的研究重点,

(一)改革开放后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在研究方法上纠正了极端的阶级分析法,引进了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法的产生和消亡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原始社会有法,法不会消亡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

法的本质实破了阶级性唯一的左的观念突破法的继承性的禁区,并进而研究法的移植问题开展了法律文化研究开展了法的现代化研究,6、开展了权利研究以及权利本位的争论,克服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的偏见,开展全方位的人权研究7、分权问题的研究8、开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平等研究,克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口号的偏见9、法律渊源研究中克服国家法一元论的研究10、法律监督问题研究11、法律解释问题研究。

12、法律要素研究13、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研究14、法律社会学的研究15、法律效力等级研究,

(二)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重点。

法治道路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问题、法律体系问题、法律信仰问题、公平正义与效率问题研究、法律实效问题、权利冲突及配置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方法问题、程序正义与司法实践障碍、法治动力和法制现代化模式问题等。

五、中西法理学思想的发展历史,

(一)中国法理学思想的发展历史。

1、夏、商、周的法理学思想。

2、春秋战国的法理学思想。

3、汉至清末的法理学思想。

(二)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发展历程1、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1)古希腊法理学

(2)古罗马法理学(3)欧洲中世纪法理学2、西方近代法理学思想。

(1)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法理学。

在这个时期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

(2)西方十九世纪的法理学。

自然法学思想被分析法学思想所取代。

分析法学思想成为主流的法学思想。

同时在这一时代还有其它法学思想,如历史法学思想,哲理法学思想等。

3、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1)自然法学的复兴。

(2)新分析法学(3)社会法学派(4)经济法学派(5)现实主义法学派。

此外还有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综合法学等。

六、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和意义,尼克松:

“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就是朗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律哲学。

”台湾法学家扬日然:

能学通法理学,那将对所有的人际法律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第二讲法律文化理论,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二、法系的概念及分类。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影响及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四、中华法系的形成、特征及近化的冲击、演变。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一词有广义、中义与狭义之说。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与结构。

1、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广义的法律文化从各种角度理解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实施和运作过程、法学研究等。

2、法律文化的结构。

表层结构:

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设施深层结构:

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

二、法系的概念及分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法文化传统的数个国家法律所组成的法律家族或法律族类。

(二)法系的分类。

西方学者的分类。

法国纳内达维的三分法,美国埃尔曼的四分法,美国威格摩尔的十六分法。

我国学者的分类。

有三分法,有四分法,有六分法,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影响及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一)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影响。

1、大陆法系的形成。

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2、大陆法系的影响。

3、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影响。

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现衡平法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4、英美法系的特征。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利弊。

1、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不同。

2、法律的渊源不同。

3、法律的分类方面不同。

4、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同。

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

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英美法系重程序。

具体表现在陪审制的运用和诉讼模式方面。

5、法律教育和司法体制方面也有很多不同。

(三)西方两大法系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1、两大法系逐渐靠扰。

在法律渊源方面。

在诉讼程序方面。

2、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转移。

19世纪上半个世纪,法国占有领导地位。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领导地位转向德国。

二次大战后,美国占有了领导地位。

3、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

欧盟法律与成员国的关系。

大陆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英美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四、中华法系的形成、特征及近代的冲击、演变,

(一)中华法系的形成。

萌芽于周朝,发展于春秋战国,成熟于汉,一直到清末。

(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在社会秩序的规范方面: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在规范的价值追求方面: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在规范的具体实施方面:

国法与人情结合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方面: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秩序的终极追求方面:

无诉是求,(三)中华法系在近代的冲击和演变。

马克思法制思想对中国的冲击。

西方两大法系对中国的冲击和影响。

香港和澳门回归对中国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发展历程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及主要特征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定区域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种类和层次而形成的逻辑自洽的体系。

指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有些起支撑性作用的法律急需出台、法律的层次急需完备。

法律的质量急需提高。

科学有效的清理审查制度急需建立。

立法的民主化急需加强。

法律的实效急需改进。

完善一,拾遗与补全并行-进一步使法律内容更完整,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完善二,清理与审查并重-进一步使法律体系更协调,完善三,专业与民主并进-进一步使法律质量更科学,完善四,借鉴与继承并取-进一步使法律文化更融合,完善五,监督与宣传并用-进一步使法律运行更实效,第四讲法的价值,一、价值和法的价值的概念二、法的价值名目体系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一、价值和法的价值概念,

(一)价值的一般含义1、目前学界关于价值的三种学说。

属性说:

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

兴趣说:

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

国外学者对价值概念多持“兴趣说”。

关系说:

国内学界多持“兴趣说”,认为价值既不能离开客性属性,又认为价值不能离开主体的需要。

2、三种学说的评价。

属性说未能说明价值一语中所包含的主体的态度的要素。

而西方学者所主张的兴趣说未能说明“价值”一词中实际上所包含的客体的性状、属性方面的内容。

关系说好象解释了“价值”,但却使人更加无法理解什么是“价值”。

3、价值的概念。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兴趣相关而为主体所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和作用。

4、“这个案件判决是公正的”“这个人是好人”“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法律应当是平等的”,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和限定条件。

1、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多数成员根据自己以往的生活经验而产生的、希望法所应当追求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及功能。

2、法的价值含义的限定条件。

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

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

法的价值的应有性。

法的价值名目的原初性。

二、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一)法的价值名目体系的概念。

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希望法所具有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各种具体的价值名目及其相互关系。

(二)法的价值名目的具体内容。

1、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秩序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本质。

2、正义。

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的秩序,即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是有正义的秩序。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选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表现形式。

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

是指各种法的价值名目之间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立法表现。

司法表现。

(二)法律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三)法的价值冲突选择的机制和原则。

1、选择的机制。

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体现民主要求的、畅通的、灵活的立法反映机制。

在司法层面应当在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选择权。

2、选择的原则。

(1)结构性原则。

(2)最佳适度原则。

(3)合理代价原则。

(4)动态性原则。

第五讲、法的要素理论,一、法的要素简介二、法律规则的概念和分类三、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分类四、法律概念的含义、分类和功能,一、法的要素简介,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

关于法的要素的概念,不同学者的表述都不一样,但其基本含义是一样的,主要指法的基本成份,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

1、西方流行的法的要素的分类主要有五种

(1)“命令”模式。

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

(2)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

(4)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5)律令、技术、理想三种模式。

2、中国学者所主张的法的要素的分类。

(1)二分法.规则和原则

(2)三分法,即规则、原则、概念。

(3)四分法。

即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4)特殊的三分法。

即法的形式、法的内容和法的精神。

(三)法的要素研究的意义。

第五十九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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