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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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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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Word下载.doc

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

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下面就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一、纳税身份可选择,税收待遇有差别

  筹划思路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不尽然。

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

  案例分析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

17%-20×

17%=6.8(万元)

  方案二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5万元(6.8-1.8)。

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代销方式各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

  筹划思路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

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l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

应交增值税=1000×

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

(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

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应交增值税=800×

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

(7%+3%)=6.6(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17%-800×

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

(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三、购货运输选哪种,税负测算不能松

  筹划思路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

若运费×

4%>可抵扣物耗金额×

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

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

则:

  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

7%-M×

3%=M×

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

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

4%=M×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自备车辆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

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

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

7%-800×

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四、采购货物渠道多,盈利比较是关键

  筹划思路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

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

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

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

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

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

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

  -11000÷

(1+17%)-3000-

  [20000×

17%-11000÷

(1+17%)

  ×

17%]×

(7%+3%)}×

(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

(1+3%)-

  3000-[20000×

17%10000÷

  (1+3%)×

3%]×

  (7%+3%)}×

(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

  [20000-9000-3000-20000×

  17%×

(7%+3%)]×

(1-25%)=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五、混合销售税负重,分立经营好处多

  筹划思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我们自然能够降低税负;

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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