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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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并控制危险源。
目标和任务,安全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权。
一个繁忙的日程绝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的理由,2月24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交通事故22人遇难,3月1日深圳宝安机场发生事故9死22伤是因为马路杀手还是缺少安全意识?
2015年上半年事故,5月25日河南平顶山敬老院火灾,38位老人死亡,使命,企业是航船,事故是冰山;
航船再大,也经不起对冰山的碰撞。
不要带血的GDP,生命至高无上,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的涵义:
1、生命安全第一(生命第一重要)2、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3、安全条件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改善安全设施)4、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5、安全投入第一(要增加安全就要保证投入充足)6、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第一评价标准,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生命安全第一,000000,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
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生命第一重要,安全第一,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安全第一,安全投入第一,要增加安全就要保证投入充足,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第一,安全条件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改善安全设施,安全第一,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第一评价标准,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关于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的第一关键:
避免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2、预防的二关键:
防止事故的扩大落实应急预案,预防为主,生命至高无上,生命至高无上,看似流缓无险处,水底往往有沉沦,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2015年6月1日深夜,一艘名为“东方之星”、载有458名人员(406名中国乘客,5名旅行社工作人员和47名船上工作者)的客轮在中国湖北的长江监利段沉没。
据官方消息,有15人获救,数百人失踪,船长和轮机手都活了下来,他们说轮船在遭遇旋风后迅速沉没。
这场灾难是中国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轮船事故之一。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8.2苏州中荣事故,爷爷,我爸爸怎么了?
人间悲剧不要再重演,刑法: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兼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被以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吉林宝源丰火灾案例,德惠宝源丰火灾事故处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原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三同时,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警示标示,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承包商管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八大权力”:
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获得赔偿权7.获得教育培训权8.获得劳防用品权,拒绝违章指挥,问:
我家一个亲戚的孩子在一个企业里做电焊工,前两天在工作时老板让他上高空做业,但孩子说自己恐高不能上,老板因活紧非让上。
结果上去后又没有安全带(据孩子说该企业一惯如此),导致这个孩子上去后不久从四米高的台子上掉下来摔成重伤。
我想问一下,在安全保障不利并且明知工人有恐高仍让其工作的情况下导致该后果,应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处罚?
老板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谢谢!
答:
涉嫌刑事犯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项义务,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严格服从管理3.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4.报告不安全因素5.正确穿戴保护用品,正确穿戴保护用品,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千万,2千万,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