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全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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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全文Word下载.docx

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

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

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

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在看守所里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

他现在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

”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同学们,案例中的小新是多么的可悲,不但伤害了自己的亲人,造成一死一伤的恶果,自己也将身陷囹圄。

我们青少年学生由于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的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对犯罪的后果认识不足,一旦酿成大错,害人害己,后悔晚矣。

同学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毫不夸张的说,犯罪是高压电线,千万不能碰,一旦触之,“非死即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社会现实,一个人犯罪后的后果表现在:

1.应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420多个罪名及相应刑罚处罚。

从最低的管制到最高的死刑,共五种主刑,两种附加刑。

可以讲,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并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一个人应受到的刑罚和他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2.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教师、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基本上,国家公职都不能担任,并且是永远。

当然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也不可能被选上。

如律师司考报名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不能报名。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即便是在公司企业里面,因经济犯罪受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不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大家可以想想看,一个人只要犯过罪,有过前科,要想从事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职业是不可能了。

即使在企业里,任职也会受法律的一定限制。

这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大的损失。

3.社会舆论的歧视。

虽然我们反对歧视犯过罪的人,只要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仍然要尊重他们。

但现实中社会舆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人,一旦犯罪了,他的婚姻、就业、名誉,家庭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同学们,你们愿意一辈子活在别人歧视、怀疑的目光中吗?

一辈子被人家说没脊梁骨吗?

同学们,不违法犯罪是一个人做人的最低标准,也是我们人生幸福的基本前提。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只有这样我们人生的天空才能永远晴朗,生命才可能精彩!

二刑法是不能私了的,暴力的除暴安良也是一种犯罪

亲生孽子被毒杀,错把公法当私法-----

2001年重庆荣昌发生一起杀人血案,被害人是一名28岁的年轻人,而被告人就是他的亲生母亲。

这位母亲叫于道银,是荣昌县河包镇海月村地地道道的农妇。

30岁的时候,才生下大儿子胡年友。

辛辛苦苦把儿子养到28岁,她邀约同村3位村民,把儿子毒死了。

据检察机关指控:

2001年农历八月的一天,因不满儿子胡年友打伤村民和亲生父亲,于道银从集市上买来老鼠药,准备和在儿子的饭食中将其毒死。

因实在不忍心下手,于道银找到了同村的单身村民周国义,请他帮忙把饭炒好送给儿子吃。

周国义答应了,但害怕事后负责任,便到生产队长胡远玖家做炒饭。

胡远玖和妻子李志平都在家,在明知周国义要炒的饭,是搀和了老鼠药,并将用来毒死胡年友的,生产队长夫妇俩也同意了,并让不知情的8岁小女儿帮忙烧火。

饭炒好后,周国义将毒饭拿给了胡年友吃,当晚,胡年友被毒死。

第二天,证实胡年友已死,几人将胡年友的尸体埋在了于道银家中。

胡年友死后,村里人都没有人追问其下落。

直到2006年,荣昌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高速公路投石砸车案。

该案其中一名主犯在看守所检举了一起他听来的杀人案。

原来,一次喝酒时,周国义曾向一朋友透露过这一杀人案,该朋友因故意伤害犯罪被抓后,与投石砸车案的其中一名主犯关在看守所同一房间。

两人闲聊中,此人提到了这起杀人案,其后,此人将这起杀人案交代给了公安机关。

据提交法院的证据显示:

当公安人员找到于道银时,没有任何狡辩,于道银直接承认了毒杀儿子的事。

在于道银的指示下,公安人员在于道银的老房子里找到了一具已经高度腐烂的尸体。

通过化验DNA,证实了死者正是胡年友。

同时,公安人员通过鉴定:

胡年友的确死于老鼠药中毒。

该案的其他同案人员也被抓。

因为事隔5年,没人记得起案发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认定于道银是故意杀人的主犯,周国义、李志平、胡远玖是起了次要作用的从犯。

据该案主审法官荣昌法院刑庭副庭长毛义权讲,该案日前开庭时,于道银承认了全部控罪,并当庭表示案子与其他三人无关,请求法院放了三人。

而其他三人当庭也全部认罪,请求法官从轻发落。

于道银毒杀儿子案近日审理期间,当地160余名村民联名上书法官,请求放了于道银等4人,因为“他们是为民除害!

”连办案法官毛义权也震惊了。

原来,被害人胡年友在当地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恶人。

头发染得金黄,手里随时提根棒子,棒子一头钉满钉子,另一头绑着一把刀,身上还要拖一根铁链,他走在路上看谁不顺眼,就操起“狼牙棒”就给别人来一下。

这就是荣昌县河包镇海月村二组居民,对死者胡年友的印象。

“他妈是为民除害!

”一听说法官是来了解胡年友死亡案的,村民都放下活儿自发赶来,控诉胡年友的种种恶行:

胡年友在世时,村里有三怕:

妇女怕他、小孩怕他、鸡鸭鹅也怕他。

妇女远远见到胡年友就要绕道走,怕遭骚扰。

小孩见他撒腿就跑,不然冷不丁就被卡脖子或头部挨打。

谁家鸡鸭鹅没关好,胡年友抓起就走,谁敢阻止,他就要烧别人屋子,威胁提刀杀别人全家。

此案被告一个四人,母亲于道银有三名帮凶,其中第二被告人周国义58多岁。

尽管相差近30岁,第二被告人周国义表示和胡年友是好朋友。

于道银之所以请周国义帮忙,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和胡年友走得近,“换了别人送饭,他不会吃。

”周国义称,他答应帮忙杀人,除了当天“喝麻了酒胆子有点大”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想整我姑娘,我姑娘才13岁。

第三被告人胡远玖的妻子李志平称毒死侄儿是“为民除害”。

东窗事发前她时常害怕,“害怕时就想,管他的,就当是为了救人。

但是早晓得法律有这么严,我当时还是要阻止杀人。

但法律是无情的,等待他们的将是刑罚的惩罚。

刑法是一种公法,是不能由当事人私了的。

出现犯罪事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监狱执行。

在我们传统观念中,行侠仗义,除暴安良是一种善举,但如果我们以自己私人的力量、以暴制暴达到自我救济在现代社会是不被允许的,与法治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在现代社会,面对已达犯罪的损害,只允许公力救济。

刑法就是这种公力救济的体现。

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进步的表现。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盲犯罪的案件,类似的的案例在我们国家还有很多,有的偏远地区存在“弃婴”现象,有的未婚女性生下小孩后羞于见人、抛弃在垃圾桶里;

有的父母采用暴力方式教育子女,使子女受到严重伤害。

虽然伤害的是自己的儿女,但这些行为同样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即便被害人不去公安机关告状,公安机关也会主动侦查。

三.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年少轻狂闯祸端,绳之以法方恨晚

据东方网2006年4月18日消息:

“昨日,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

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

警察称,小飞成绩不好,早就不想读书;

而小凯在去年已经辍学。

前段时间,他们商定闯社会前先杀人练胆,遂精心预谋杀害小健。

理由是,小健父母在外打工,家中没壮劳力;

婆婆视力不好,不易看清他们相貌;

小健家位于半山腰,杀人后易逃跑;

小健年龄比他们小,不易反抗……作案时,他们故意把电视音量开到最大,还紧闭窗帘和拔掉电话插头。

最令人发指的是,两少年轮番用马刀砍杀已被牢牢箍颈的小健,直至死亡”

上面案例看出,一些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多么淡薄。

很多青少年学生知道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当然的认为未成年人犯点“事”是小意思,没关系,更不会坐牢,因此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为所欲为,做事不计较后果。

其实,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不是18岁而是16岁,我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可见,满16周岁就对任何犯罪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16岁相当我国初中毕业生,也就是说,对大多数学生来说,上了高一就是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了。

未满16岁的人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了呢?

不是!

刑法17条第二款规定:

14岁至16岁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初中生,犯故意杀人等八种罪,也应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罪虽不包含盗窃,抢夺,诈骗三种罪,但如果在实施这三种犯罪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则转化为抢劫罪,仍然要以抢劫罪定罪量刑的。

同时,在实施任何不法行为时附带有上述八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当然也要负刑事责任的。

另外,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不满16岁而不受刑事处罚的人,并不是什么事也没有,他要承担行政责任,有可能被收容教养;

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学们,年轻并不是放纵的借口,年少也不可轻狂!

我们一定要从小严格要求自己,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只有这样我们人生的航船才不会触礁,才不会迷航

四、谈谈正当防卫

贫弱女子抗强暴,正当防卫保清。

是2009年五月的发生、著名的邓玉娇案。

据巴东公安局介绍: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

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检验验明:

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女服务员刺杀官员!

此案一出立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死者邓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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