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授课教师薪资体系及考核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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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每满一年,基本工资加100元,公司每季度结束时进行核实、并从下季度第一个月开始实施工龄工资调整。
例如,小杨于2010年4月15日入司,则于2011年4月15日入司满一年,但是公司会在6月30日进行核实,那么该员工则从7月份开始享受增加100元工龄工资的待遇。
3、课时费:
(单位:
元),发放方式:
全额与工资同步发放
计算方法及资费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不包含课时量时:
课时费=课时量×
课酬标准
若是不同课酬标准的课时,则为其不同课时与课酬标准乘积之和。
(2)基本工资包含课时量实施后:
课时费=超课时量×
课酬标准
超课时量=授课总量-10
(关于课时费特殊情形的计算方法详见后面的说明2部分)
授课年级
小三~小六
初中
高一~高二
高三
课酬标准(元/小时)
30
40
50
55
4、奖励:
元),即提成(次月发放70%,30%年底统一发放)
情形一:
学员续费(即加课):
提成
计算方法:
提成=续费总额×
4%
情形二:
招生奖励:
提成=缴费总额×
情形三:
课时奖励:
200元
课时数≥80小时(只计算课时数,包括基本义务课时20小时)
(1)若学员增加某一学科的课时,则该科任课教师享受学员续费的提成;
例如,
1)学员A目前参加数学课的辅导,经过一段时间后,学员A增加40学时数学课的辅导,增加60学时英语课的辅导,则该数学教师只享受增加的40学时数学课的续费提成。
2)学员A目前参加数学、英语课的辅导,经过一段时间后,学员A增加80学时物理课的辅导,则两位教师均不能享受续费提成。
3)学员A目前参加数学、英语课的辅导,经过一段时间后,学员A又增加60学时英语课的辅导、增加80学时物理课的辅导,则只有英语教师享受学员增加60学时英语课的续费提成。
4)若学员A目前共报100学时,起初计划学习数学40学时,英语60学时,可是经过一段时间授课后,决定将数学调整为50学时,英语50学时,则此时总学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续费提成。
(2)若学员在缴费后一个月之内退费,与该学员相关的所有提成不予以发放。
5、罚款(单位:
元),(一次性扣除罚款,扣除方式:
与工资发放同步扣除)
续费学员退费:
罚款
罚款=已领取奖励—已消耗课时部分奖励
=(续费总额×
4%×
70%)—(续费总额-退费总额)×
70%
=退费总额×
(1)关于“续费学员退费”的“退费罚款”只对“已领取”了相关款项提成者实施,若非领取过相关提成的学员退费,上述罚款不实施;
(2)年底不再计发该学员的相关续费奖励;
学员退费:
(1)个人授课学员退费数≤3个,则当月扣除该任课教师200元。
(2)个人授课学员退费数>3个,则当月扣除该任课教师500元,同时公司有权辞退该任课教师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当学员所报课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消耗完时退费,经特殊审批后“情形二”的罚款项不实施。
授课迟到:
罚款,每次10元
罚款=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
说明1:
(1)同步发放是指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例如,2011年1月30日为工资发放日,发放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这个考勤周期的工资,那么课时费即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这个时间段内课时量(超课时量)的课时费用。
(2)次月发放是指随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例如,2011年1月30日为工资发放日,发放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这个考勤周期的工资,同时发放201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的奖励(所有提成的70%)。
说明2:
关于特殊情形的计算方法
同一教师讲授两个不同年级课程,且课时费用标准不同时,假设低课酬的课时总量为X,课酬为Min;
高课酬课时总量为Y,课酬为Max;
课时费为Z,计算方法如下:
(1)当X+Y≤20时,Z=0;
(2)当X<20,且X+Y>20时,Z=(X+Y-20)×
Max;
(3)当X≥20时,Z=(X-20)×
Min+(Y×
Max);
上述描述可概括为,扣除基本课时量,应该从低课酬的学时开始扣除,即遵循课酬从低→高的原则扣除基本课时量。
6、其他补贴
(1)餐补:
每工作日15元,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
(2)享受公司规定的其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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