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家公司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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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公司定岗定编、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等工作。
(四)负责员工的招聘、异动、考勤、培训、奖惩及解聘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司劳动用工合同、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公司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部门经理负责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员工潜力,同时配合人力资源部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第三章招聘与人事任命管理
第七条招聘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各用人需求部门提交《人力需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申请表》,按各岗位的相关要求汇总、编制招聘信息后统一发布。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求职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依据岗位要求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与录用流程:
1、资格审查:
面试人员在面试前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相关资格证书等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
2、初试:
人力资源部对面试人员进行初试,主要就面试人员的仪容仪表、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三方面进行考评、打分,并在《人资评估表》上签署录用意见。
3、复试:
用人需求部门对复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进行考评、打分,并在《人资评估表》上签署录用意见。
4、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需求部门商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核后,确定正式录用人员名单。
5、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
(五)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应按时报到并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入职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
2、办理刷卡考勤登记;
3、接受岗前培训;
4、与试用部门经理见面,安排工作、领取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5、签订《劳动合同》。
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其他人员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限。
合同中可增设本制度未能涉及的其他协议条款。
(六)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均应从入职之日起开始试用,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其中普通技术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高层管理人员为3-6个月,试用期间双方可随时解除试用关系。
(七)试用期满时,由试用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试用部门经理根据员工试用表现签署意见,经主管该业务的上级主管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审批转正。
(八)试用人员品行不良、违纪、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聘,并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试用不满一个星期的不予支付工资)。
第八条人事任命
(一)公司设有行政管理职务、市场管理职务、技术管理职务、生产管理职务、财务管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二)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循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高层管理人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干部任命规定:
1、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4、分管副总、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5、其余管理职务由分管副总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颁发任命书。
第九条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不予任(录)用:
(一)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三)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四)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五)未向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者。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管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性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及合法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和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的审定和调整
(一)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公司发展状况,公司薪酬总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二)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所有部门必须严格按薪酬审批程序执行。
(三)员工薪酬的审定与调整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程序如下:
1、对新员工,在经过初试及复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薪酬,由总经理审定批准。
2、员工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薪酬将相应调整,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总经理的审定结果备案并送达财务部。
3、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薪酬。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各职位对公司价值贡献方式的差异,公司目前的薪酬体系主要分为年薪制、月薪制、计件制、计时制工资四种。
第十四条薪酬计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月工资总额÷
全月标准工时×
实际出勤工时=当月实际工资。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产品加工单价×
实际加工件数=当月实际工资。
(三)月薪和年薪制结算办法等见《薪资管理制度》。
(四)根据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薪酬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代为支付的费用;
4、其它扣款;
5、其它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
(五)公司员工经批准被辞退时,从批准的次日起停发薪资、奖金、按月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薪酬支付方式
(一)人力资源部须负责将每月的员工考核记录情况上报给财务部工资核算员,由其负责薪酬明细表和总额表的制作、报批、统计、汇总。
(二)员工薪酬按月发放,均在隔月5号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三)发放薪酬时,附上薪酬组成及扣款项目的详细说明,若员工发现当月薪资有误,可在3日内向部门领导进行申请核查,由部门领导汇总后统一向工资核算员申请核查。
第十六条缺勤薪酬
凡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勤者,则视为缺勤。
缺勤根据病假、事假、工伤等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1、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利益。
设立社会劳动保险项目有: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社保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3、缴费基数和浮动额度的调整时间为社会保险局每年公布的时间统一调整。
第五章考勤与休假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循使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及应依循法律规定,不得经常超过44小时;
员工在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
第十九条打卡制度
(一)公司分管副总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免予打卡。
(二)员工须准时上下班,且进出均须打卡,上班时间有事需出工区或厂区时,应持有经主管批准的《请假条》和《人员外出放行单》,否则保安有权拒绝其外出。
(三)任何人不得代人或托人打卡,违者一经发现,立即扣证卡,双方并处相应处罚。
(四)工作证和考勤卡不慎遗失或损坏的,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
第二十条迟到、早退、旷工
(一)当天工作时间开始5分钟后到班打卡者为迟到。
(二)当天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打卡者为早退。
(三)迟到和早退扣罚:
员工迟到和早退的按0.5元/分钟计算。
(四)全天无打卡记录或只打上班卡、未打下班卡,只打下班卡、未打上班卡者,也未办理请假、放行手续者都被视为旷工。
旷工一天罚2天工资(旷工者上月工资总额÷
上月实际出勤天数×
实际旷工天数×
2);
(五)忘记打卡者(因公是由除外),经其主管或保安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补签,每月每人最多只可补签5次,超过5次者每多一次签卡罚款10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每年可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上述法定节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以人力资源部公告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一般不超过2天(不含两周日),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
请事假每次最小计量单位为2小时,请假不足两小时的按2小时处理,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时间计量(此规定重在防止迟到后补事假现象)。
(三)婚假——本县市员工婚假10天,外县市员工婚假一律15天(凭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四)丧假——员工处理其直系亲属的丧事,本市内3天,外市丧假7天(凭当地派出所有效死亡证明)。
(五)产假——在职女员工在规定生育范围内,享受产假90天。
特殊情况下可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假期,但最多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工伤假——因公负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七)放假——因员工无工作任务、其它节假日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暂时无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