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2008年10月)Word格式.docx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2008年10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2008年10月)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
第九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十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中央电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十三条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2.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省级电大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2),经省级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
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须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3)。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
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
(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中央电大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八、学位
第二十一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位授予高校授予。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电大初审、中央电大复审、学位授予高校终审。
具体事宜,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九、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级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4)。
第二十七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级电大决定;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决定。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
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省级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四条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三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由省级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省级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若对省级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若对中央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电大或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省级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省级电大及中央电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教学点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十二、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级电大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电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三十九条中央电大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中央电大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中央电大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附表: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附表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民族
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