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居民企业纳税操作实务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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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企业纳税操作实务PPT文档格式.ppt

(1)纳税义务: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3)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4)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型及确认时间,收入类型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收入的确认时间,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规定: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例外:

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发生地确认,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扣缴义务人规定,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三、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纳税地点,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1、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既无机构、场所的)三、依照所得税法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率的确定,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1)法定税率:

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收入额和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首先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特许权使用费),意大利某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属非居民企业,受国内某汽车股份公司的委托,进行车辆外部及内部造型或再造型的开发,设计工作在意大利公司所在地完成。

该单位自2008年12月5日至2010年3月25日与该汽车公司共签订了8份合同,涉及金额6642.7万元。

此项合同究竟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属于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三条: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

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最后一句话的含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非正式解释:

是指事实重于形式的判定,即如果某项技术许可或使用权的转让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或签署的劳务合同来行使,应判定为技术转让,即特许权使用费。

判定标准之一即为该项劳务合同项下产生了专项技术,并以保密等条件对形成的技术予以限定。

也就是说劳务合同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定是包含了“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在这条规定中通过例举的方式明确使用或有权使用“设计、模型、图纸”是“特许权使用费”,但并没有说明其中是否包含“技术”。

在税收协定执行手册(际便函【2007】154号)中,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提及的“设计”“商标”等的解释是指“某外国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的某项设计方案或计划或某项著名商标,允许缔约国对方企业或个人使用而收取费用应属特许权使用费。

如外国企业或个人应缔约国对方客户要求,按其需求专门进行的有关设计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

处理结果,由于合同金额较大,分局不能准确把握,故请求上级部门帮助调查和判断。

为确保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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