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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湘西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寻求我国《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在良性互动中得到共同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湘西自治州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吴楠,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4)06-037-02

  在我国,由于地域辽阔,民族种类众多,长久的文化积淀与发展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民族习俗和乡规民约,如我国湘西自治州更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民族历史原因,保留了种类繁多的民族习俗。

时至今日,该地区不同民族的习俗依然在解决本民族事务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实定法的完善,对于该地区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去与留的问题也成为法学领域研讨的重要课题。

  一、湘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人民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少数民族的婚恋观已经基本上与汉族人的婚恋观相同,而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随着大量的年轻人到国内开放地区打工,使他们在获取物质财富的同时,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也影响着他们对传统婚俗的看法。

  

(一)湘西少数民族结婚制度的现状

  湘西自治州处于我国中部地区,受改革开放影响较明显,因而聚居在该地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在婚姻制度上已与当地的汉族差异不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结婚条件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得一些基本原则性规定深入人心。

例如,我国对包括湘西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就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第二,在结婚程序上,我国少数民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婚姻法》的颁布,对婚姻登记制度在各民族的实行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尽管该规定的贯彻在早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现在来看,该规定在湘西大多数地区还是得到了较好的推行。

  篇二:

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文化

  论新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文化

  论文摘要:

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多姿多彩,在婚姻形态方面很有特色。

在这些婚俗中,包含着少数民族特定的社会心理意识、诸如女权卫护意识、自由恋爱意识等。

各种婚姻习俗成为少数民族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文化现象。

而造就这一文化现象的深层动因则是少数民族固有的崇尚自然、向往自由、舒张人性、注重平等的价值观念在起作用。

  关键词:

法律制度出现问题对策

  正文:

按文化学理论,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了人类的行为文化。

这是一类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生活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

我们知道,民族的、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的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而它最终化育出来的是反映一定价值观念的心态文化。

正因为如此,作为行为文化的重要内容—婚姻习俗,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还可以引导我们领悟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这一文化的核心与本质。

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多姿多彩,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对它的深入研究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谈得清楚的,本文拟就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形态与文化意识问题略作探讨。

  一、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概况

  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哈、回、乌兹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

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

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新疆少数民族中所存在的重婚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以及严重的家庭犯罪屡见不鲜。

在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中,人民普遍认为,女子如财产,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这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

民族之间通婚或者不同民族之间相互通婚为信奉伊斯兰教的本民族所禁忌。

在中国家庭暴力已经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进一步去保护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大步推进和谐新疆的建设与发展。

  二、新疆少数民族婚姻出现的问题:

  1、一夫多妻与重婚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

圣训云;

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

  仰和文明的基础。

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

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

“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

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统计,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女子多于男子,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妻子,来养活她们,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南疆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也造成了重婚现象,违背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家庭暴力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上午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

女子如财产,地位十分低下,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

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多尽一份社会责任。

  3、宗教影响问题

  在新疆,民族婚姻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

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

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

从优生学上讲,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同胞之间的通婚,所繁育的后代,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智力上来讲都是比较完美的。

但由于绝大多数汉族是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他们通婚之后会有很多现实问题。

生活习惯的不同,甚至思想根本都不一样。

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很强的汉族人通婚是完美的。

当然也有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不强的汉族甚至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通婚。

我想爱情是一种让人不能自已的东西,当它来临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是清醒的,这时候,民族人将作一系列的努力,希望汉民能皈依伊斯兰,虔诚信仰安拉。

结果常有两种,好则事成,坏则事败。

  三、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快法治进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结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出现了问题,有法可依,及时解决。

即使完备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完备的人去执行,那也是空谈,徒法不以自行。

在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法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以维护法

  律的神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出现了违法的现象要及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漏掉任何一个社会的败类。

当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平衡法与道德之间的利益。

新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

  在处理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民族婚姻等问题时,要切实照顾少数民族兄弟的民族情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

切记,不能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繁荣与经济发展,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为第一要务。

  

(二)、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当今,在我,婚姻登记制度体系很不健全与完善。

在内地,就拿笔者老家湖北来说,在湖北农村地区,结婚的成立条件就是摆一场宴席,宴请双方的亲戚,就算两人已经结为夫妻,根本就不去什么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结婚证。

在他们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这个概念。

由于新疆地处边疆,天高皇帝远,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更为普遍。

在少数民族中也比较多。

他们仍然固守传统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喜结连理,也不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什么结婚证,更不用进行什么婚前体检。

结婚完全成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似乎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

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疆就更应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严把登记关。

加强事前防卫,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似乎在人们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法,民法,刑法的宣传,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观念的教育,对新疆这样一个民族众多的地区来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文化制度,法律文化素质的培养,对新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巨大的推动。

文化就似乎是一个软武器一样,不需要动刀动枪,只需要慢慢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改变其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去取代那些早已陈腐的糟粕。

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学技术属于文化的一个具体方面,用知识用文化去武装头脑,各民族同胞都应为新疆的开发与建设贡献力量,用技术,用文化去创造美好的新疆,美好的明天。

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家庭中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教育,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

在民族通婚方面,尽量少的去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建和谐新疆。

  (四)、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

  少数民族文化似乎与新疆的现代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

当然,矛盾、冲突是存在的。

我们不应去扩大这些分歧与矛盾,而应该使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现代中国的婚姻法及新疆的补充规定之间有许多冲突的地方,我们应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做到共赢、双赢,以更好的维护新疆少数民族的利益,新疆的繁荣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对于哈萨克族来说,作为新疆的传统游牧民族和作为农耕民族的汉族老说,游牧文明与现代农耕文明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与现代文明也有脱节之处。

我们应加快游牧区的现代化进程,普及现代科学知识,加大技术急资金支持,提高游牧区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使之融合于美好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共享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

对维吾尔族来说,以前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已经属于农耕民族,以种地、经商为主。

维吾尔族中贫富分化相对来说比较大,这也是需要下大力气去解决的一个问题,这

  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

加快维吾尔族文化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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