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51号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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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制定许可规则的目的,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
为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
制定许可规则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关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的问题。
其维保社会化程度高,所以特别强调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
电梯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
例外情况: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
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
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起重机械复习资料:
1.4.29),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即:
客运索道以及同时申请的制造许可证由总局受理时,由总局受理;
其余: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附录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1.4.30),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联系电话;
厂房与场地。
(改造)(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说明:
括号内的数字为设备的技术参数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技术参数上限(A级资格应达到B级以上资格)的台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1.4.3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1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对不同施工等级的施工单位对技术负责人的技术素质提出不同要求;
附录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附录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4.34),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说明: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1.4.35),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
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