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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
乡×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20XX年前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敬礼
人民检察院20XX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第一题: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检刑诉第54号
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市x镇x村农民。
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市x镇x村农民。
20XX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XX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x江20XX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
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
20XX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将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
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镇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报案材料
②现场勘查笔录
③法医鉴定结论
④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⑤相关证人证言
⑥李x秋,史x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
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院:
xxx
20XX年x月x日
附: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x页。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XX]第42号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
,男,×
省×
县人,26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9月到×
市×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6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XX年8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4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公安局以X公诉字(20XX)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3月,×
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4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3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案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某某、候某某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某某的供述等。
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
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XX年6月5日
作业3
秦×
浩抢劫、强奸,鲁×
成、李×
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XX]×
刑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秦×
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
县,初中文化,系×
厂工人,住×
街×
楼×
号,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
成,男,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
厂宿舍楼×
栋×
号,因本案于20XX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
区人民法院审理×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
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5月19日作出×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
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20XX年3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