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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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3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3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5

(五)其他提示10

五、受理审查决定11

(一)受理11

(二)补正11

(三)不予受理11

(四)受理流程图11

六、其他12

七、附件121.

八、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132.参考目录

19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适用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

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3.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所申报的适应症管理,同一药物不同适应症应分别提交注册申请(生物类似药除外)。

对于同一适应症涉及多个临床试验方案的申请,需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简要说明。

4.对于申报联合用药生物制品的,如联合的单药未上市,应分别按照新的注册申请申报,并互相关联。

5.生物制品按新药程序申报注册,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6.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1.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对于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

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的,由申请人声明后,申报临床试验前可不进行沟通交流。

2.申请人在提出上市申请之前,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上市申请审查所需资料要求进行沟通交流。

3.申请人申请沟通交流后并获得回复意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1.药品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应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及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1.1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

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1.2申请事项:

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

申请临床研究,选临床试验;

申请上市,选择上市许可。

1.3药品注册分类:

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

1.4其他事项:

同时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究,并提交减免临床研究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收费优惠的,可选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1.5药品通用名称:

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在提出上市许可的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1.6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

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

1.7原/辅料/包材来源:

申报药品注册时,须填写所用的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8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适应症信息.适应症分类应与适应症一致。

1.9本次申请为:

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

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

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11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

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2.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2.1基本信息:

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2.2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

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2.3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1.产品相关证明文件1.1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

对于选用已登记辅包关联审评情形的,还应提交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如适用),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

1.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应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3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1.4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申请商品名的,应提交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

1.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上市申请适用)《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及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补充申请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如有)复印件、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相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1.6委托研究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

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7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8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2.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2.1.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2.2.1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境外生产药品适用)2.2.3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3小微企业申报资料(如适用):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原件。

3.其他申报资料审查要点3.1注册分类及依据申请人应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

审评审批过程中发现注册分类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应主动撤回,修改完善后再行申报。

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

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在境外形成的此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3.2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3.2.1对于生物类似药,可在“3.2.R其他”中提交质量相似性评价资料。

3.2.2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药物药学研究资料可按照CTD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究资料,也可在“3.2.S.2.3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资料。

3.2.3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每个组分可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3.2.4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在原液和/或制剂相应项下提供药学研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注明“不适用”。

3.2.5区域性信息

3.2.R.1工艺验证应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2.R.2批记录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批和至少连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

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3.2.R.3分析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3.2.R.4稳定性图谱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3.2.R.5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3.2.R.6其他

3.2.6关键原材料来源、宿主细胞来源等证明文件。

3.3临床试验方案:

对于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应同时提交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3.4新药临床试验报告主文件应按照ICH《E3: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相关要求逐项提交,报告封面应符合ICHE3相关要求,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3.5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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