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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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甲方承诺:
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
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议:
该套房所在地:
号,楼层为第层边,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3米带板,朝向为,室厅,该套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
一、计价方式与价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
二、付款方式与及期限
分期付款:
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元,第三期为交房后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项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在清查套房超面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
三、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
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2、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
)
3、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
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
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按市场价计算)。
4、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
五、交房标准及时间
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
交房时间:
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
六、补充知款
1、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楼梯间的路灯,按层数各自负责。
2、底层杂物间/平方米。
3、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
。
4、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
5、其它约定:
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
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自负。
7、出卖人承诺:
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8、买受人承诺:
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9、附件:
房屋平面图
买受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年
篇三: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
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47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
”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周边自留山、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设施和该房屋周边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使用权(附地标图及照片)。
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元整)。
上述总价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价款;
房屋前后坪、围墙等附属设备、设施价款;
以及该房屋周边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而且没有任何其他纠纷。
2、乙方此后如出售本房屋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3、乙方应依约按时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所属村民小组集体和甲方所属村委会均对甲、乙双方买卖本合同标的无异议,并愿意给予乙方视同本集体村民待遇。
2、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七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存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捺印):
乙方(签名、捺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村名小组集体成员(签名、捺印):
所属村委会(盖章):
见证人:
篇五: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平方米资格。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
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
年月日预付(¥元),余额。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
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