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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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学院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管理运行机制及评价体系等改革的探索和研究。
第三条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管,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学院、教学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协同合作,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五条凡以武夷学院名义取得的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校级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立项选题以学校下发的《武夷学院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指南》为依据。
1、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的人员须为我校在岗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含返聘,须提供返聘证明)。
2、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主要参与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每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准申报1项同类型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每人参与(含主持)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不得多于3项。
3、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校级及以上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
4、凡已立项在研或已结题的各级各类相同或相近项目,均不得再次申请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
已申报国家、省级教学改革项目,且属同一项目但尚未接到立项通知的项目,可同时申报学校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但一经被上级部门批准立项,学校将撤消通过立项的校级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经费转为学校配套经费。
校级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在研究期间,如被国家或省予以立项,则校内项目建设任务、建设经费转入国家或省级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
5、项目申请书需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申报项目属于跨部门合作的,则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
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行性。
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凡学校批准立项的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单位为教务处,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为该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制订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项目第一负责人退休、调动后,项目组应重新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研究。
第九条各项目按计划实施。
实施进展不力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告诫、批评、暂停资助等处理,并限期整改。
项目整改限一次,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将给予撤销,且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并适当减少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对有重大突破,效果明显的,将增加后续资助,并在今后上级教学改革立项时优先推荐。
第十条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应按计划安排及时结题;不能按期完成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一年,延期需填报《武夷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
不能按期结题又没有提交延期申请的,取消其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资格,项目负责人自原定结题日期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有关项目。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项目并追回经费。
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其他应予撤销的原因。
第四章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校级项目研究计划如需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的调整;
4.变更项目研究单位;
5.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6.延期结题;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终止项目协议;
9.撤消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研究计划有变更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原则
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为:
统一规划、分段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划拨
项目立项后,学校对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下达专项经费支持;省级、国家级项目经费由批准单位下达,学校财务处应即时划拨。
“项目实施方案”对经费拨付有具体规定的,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材料费:
资料费,如图书、光盘购买费,资料复印、翻拍、翻译费等;项目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资料邮寄费;网络建设费、软件开发费、影像制作材料购置、影像制作费;耗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2、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认真维护,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购置办公设备。
5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用设备费用不应低于经费总额的50%,该经费可由相关学院统一安排,纳入各学院实验室建设经费。
3、差旅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武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资助经费5万元及以内的项目,本费用不应超过经费总额的20%,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超过2.0万元。
4、会议、会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咨询、评审鉴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和参加短期业务培训、与项目相关的学术研讨会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教材等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等。
6、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等)和项目用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用合计不超过项目总费用10%,不得开支办公费、通讯费、餐饮费及项目人员的加班费等。
7、合作交流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项目经费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项目研究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9、管理费: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经费总预算8%的比例核定。
10、其他:
上述1至9项中没有包含的合理开销费用。
本项费用合计不超过项目总费用10%。
11、经费交接:
项目第一负责人退休、调离后,应在退休、调离同时将经费使用权交由新推荐的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经费审批与报销
1、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项目经费拨款到账后,财务处及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批准的《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协议书》和经费到款信息对项目进行立项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将相关信息和预算录入教研教改管理系统,由教务处印制“经费卡”;财务处根据教研教改管理系统立项信息,设立相应会计核算科目,完成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立帐。
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程序为:
(1)经办人准备报账相关材料;
(2)经办人在教研教改管理系统填报支出申请;(3)持项目经费卡到财务报销。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支出,且符合经费使用范围规定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财务规定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至10000元间的经费开支,需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按财务规定报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按财务规定报销。
2、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实物,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进出仓等相关手续。
3、差旅费支出需先到财务处核定后再走报销流程。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中一般不开支指导教师单独差旅费(教师带学生外出调研、观摩等情况除外)。
4、教材出版费用报销时,应附上出版社与学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
5、对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等)中止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另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预算的调整
项目经费预算一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研究活动的实际需要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调整幅度最高不超过15%),说明调整理由,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教务处审核;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调整预算,但对于预算调整幅度有具体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按时或提前完成研究目标,可随时申请验收。
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成果需要鉴定时,应在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结题验收表、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课件等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推广应用证明等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结题程序
1、项目组整理项目研究成果,撰写结题报告,填写《武夷学院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结题验收表》报送至教务处;
2、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武夷学院教育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结题验收表》等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3、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不超过一年),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由于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将撤销项目并追回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