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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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目录

1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1保险责任 1

1.2责任免除 1

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

2.1保险责任 2

2.2责任免除 2

3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

3.1保险责任 3

3.2责任免除 3

4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

4.1保险责任 4

4.2责任免除 4

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

5.1保险责任 5

5.2责任免除 6

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6

7释义 7

1天安人寿(2016)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1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详见释义)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行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伤残程度,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2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详见释义);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2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每次住院(详见释义)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9)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0)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1)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条款

3.1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

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

3.2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4.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5天安人寿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如为续保,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的赔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2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限制);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6非社保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每次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赔付比例%

100元以下的部分(含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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