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158472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承办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等内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参加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等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案、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案、生活秩序,听从劝阻并终止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参加者警告处分。

(十一)带头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l。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自习室或食堂并进行殴打,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行为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200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两次以上偷窃的,累计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2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数额2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物品的,折换成人民币,按1、2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参照1、2、3条款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1、2、3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6。

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等消费使用的,参照1、2、3条款规定给予处分。

7。

偷窃或伪造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9。

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哄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窝赃、销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诱骗、唆使、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为其提供场所或工具者,以及为其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其它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或引诱、唆使、胁迫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销售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