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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者,此并《载师职》文。

但彼云“出夫家之征”,彼注云:

“夫税者,百亩之税。

家税者,出士徒车辇。

”此经云粟,无取於家征之义,故略不言也。

  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而读为若,声之误也。

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

委积於野,如遗人於乡里也。

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

兴积,所兴之积谓三者之粟也。

平颁之,不得偏颇有多少。

县官徵聚物曰兴,今云“军兴”是也。

是粟县师徵之,旅师敛之而用之。

以衣食曰惠,以作事业曰利。

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

○而用,而音若,出注。

积,子赐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释曰:

若用,谓用上者之粟也。

○注“而读”至“之息”○释曰:

郑必读而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艰厄乃用之,无则贮待凶年。

则“若”为不定之辞,其“而”字无义例,故郑转为若也。

云“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者,案《遗人》云“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

此六遂即乡里也,故郑云:

“委积於野,如遗人之於乡里也。

”云“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者,所聚之粟,迁拟凶年振恤所输入之人。

欲与之粟,还案入税者之人名,会计多少以贷之。

簿书若市券有长短,故云质剂也。

云“县官徵聚物曰兴”者,六遂已外,县师徵之,故云县官徵聚物曰兴。

云“今云军兴是也”者,郑举汉法况之,兴皆是积聚之义也。

云“是粟县师徵之”者,案上《县师职》云“岁时徵野之赋贡”,故知也。

云“旅师敛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

云“而用之”,则若用之是也。

云“以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当时用,不生其利,故云惠。

所为事业,後即有利,故云利。

此对文,惠利两有,故为此释。

若通而言之,惠利为一,故《论语》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费”,是惠利通也。

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郑彼注云:

“以其於国服事之税而出息也。

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

”若然,近郊之田贷万泉,期出息一千,已外远郊甸、稍、县、都,皆依国可知。

  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困时施之,饶时收之。

  [疏]“凡用”至“敛之”○释曰:

上经所云,是贷而生利,此经所云是直给不生利也。

官得旧易新,民得济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

  凡新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A134]恶为之等。

(新,新徙来者也。

治,谓有所求乞也。

使无征役,复之也。

《王制》曰:

“自诸侯来徙于家,期不从政。

”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

旅师掌敛地税,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属用新民焉。

○治,直吏反,注同。

复,音福。

期,音基。

上,时掌反。

  [疏]注“新”至“民焉”○释曰:

云“新,新徙来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

云“治谓有所求乞也”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

以其无征役可治,又新来未有业次,故知治是求乞也。

引《王制》“自诸侯来徙於家,期不从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证有复除之法。

云“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据《小司徒职》文。

此三等据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但彼六乡上地无莱,此据六遂,上地有莱五十亩,已外中地、下地,外内同,皆三百亩耳。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四丘为甸。

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其训曰乘,由是改云。

是掌令都鄙治井、邑、卫、甸、县、都之沟涂。

云丘甸者,举中言之。

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

○丘乘,绳证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为甸,甸读“禹陈攵之陈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释曰:

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为邑,四邑为甸,甸出长毂一乘,故云丘乘。

不言令井邑者,举中而言也。

言令者,谓三等采地之中为沟涂之法耳。

○注“丘乘”至“存焉”○释曰:

“丘乘,四丘为甸”,据《小司徒》而言之也。

云“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者,案《毛诗》云“惟禹甸之”,不言陈者,郑先通《韩诗》,此据《韩诗》而言陈攵。

陈攵是军陈,故训为乘。

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车一乘可以为军,故改云乘,不为甸也。

云“是掌令都鄙治井邑丘甸县都之沟涂。

云丘甸者,举中言之”者,此据《小司徒职》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而言也。

知直令为沟涂者,以下文云“若有会同,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军法,明此惟令治沟涂而已。

云“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者,谓甸方八里,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税;

外加一里,三十六井,使治沟洫不出税。

云民之家数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则一井地有九夫,家则有八。

四井为邑,三十二家。

据一成而言,则三十六井,使治沟涂,各有人名,故云沟涂之人名。

井别邑异,民之家数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於司马。

(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

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是以书令之耳。

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

同徒,司马所调之同。

凡用役者,不必一时,皆彳扁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

○┝,居录反。

卒伍,子忽反。

调,徒吊反,下同。

彳扁,音遍。

递,徒礼反,又音弟,本又作,音释。

  [疏]“若有”至“司马”○释曰:

云“若”者,此等或有或无,故云若,为不定之辞也。

云“会同”者,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

云“师田”者,谓出师征伐及田猎。

云“行役”者,谓巡守及兴役。

云“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属县师,县师属大司马。

大司马得王进止,县师即受法於司马;

县师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县师,故云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也。

既作同徒,乃致与大司马,故云“以听於司马也”。

○注“有军”至“递焉”○释曰:

“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者,《县师》注云:

“郊里,郊所居也。

”谓六乡之民布在国中,外至远郊,故有居在郊者也。

云“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者,并《县师职》文。

其间云“县师及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以其法”,并郑所加。

加之者,欲见县师受法於司马,稍人又受法於县师之意也。

云“是以书令之耳”者,此郑君之言,是以此稍人书而令作其同徒之事。

云“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者,此郑取《县师》之文。

合於此经,共文此稍人受法於县师所受司马之法。

云“同徒,司马所调之同”者,此即县师受法於司马者也。

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时”已下,此释其同徒,同其劳逸递等也。

  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於司徒。

(蜃车及役,遂人共之。

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

《既夕礼》曰: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

”则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

  [疏]“大丧”至“司徒”○释曰:

此经释天子之丧,将葬,使稍人帅蜃车及役人使至之事。

云“以听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帅众以听於司徒也。

○注“蜃车”至“遂来”○释曰:

郑知蜃车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帅而属六”。

又《遂师职》亦共丘笼及蜃车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

云“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者,此欲释得在稍人之意。

以其监三等采地是野监,故得并监六遂蜃车之事也。

云“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者,此经上举天子,《既夕》下举士,则其中有诸侯、卿大夫之丧,蜃车柩路皆从遂人而来可知。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野,谓远郊以外也。

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

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

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

野之农赋,旅师敛之。

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

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

○敛,力艳反。

畜,敕六反,注同。

芋,于附反。

  [疏]注“野谓”至“野牲”○释曰:

委人所敛,皆据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郑云“野谓远郊以外”,总言之也。

云“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者,此则九职所出贡,贡赋通言之,九职之中有园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泽之材,故以园圃山泽言之也。

云“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者,疏是草之实,材是木之实,故郑并言之。

九职中有臣妾聚敛疏材,郑彼注云:

“疏材,百草根实。

”不以木解材,文略也。

彼臣妾聚敛,虽无贡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实者。

郑不言根,亦略言之也。

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者,《七月》诗有“八月断壶”,壶,瓠也,有甘可食者。

《信南山》诗“疆埸有瓜”,《士丧礼》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

但《士丧礼》笾豆差之,葵菹芋,芋为长菹,不得为芋子;

其南方有芋子堪食,与《士丧礼》芋别也。

云“野之农赋,旅师敛之”者,即上《旅师》所云“聚野之锄粟”之等是也。

云“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者,案《遂师》云“入野职野赋于玉府”,虽不言工商、嫔妇,但遂师既入野之赋贡,明嫔妇工商之赋也。

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嫔妇所作,堪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嫔妇也。

云“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师》云:

“凡国祭祀,共其野牲。

”是知九职之中薮牧养鸟兽者,遂师共之也。

  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

(聚,凡畜聚之物也。

故书羁作奇。

杜子春云:

“当为羁。

”○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羁旅”○释曰:

委人掌敛野赋,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羁旅过客之等。

○注“聚凡”至“为羁”○释曰:

郑知聚是凡畜聚者,见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

(余当为馀,声之误也。

馀谓县都畜聚之物。

  [疏]注“余当”至“之物”○释曰:

知馀聚是县都者,以其委人掌敛野物,从二百里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馀聚是县四百里、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宾客,共其刍薪。

丧纪,共其薪蒸木材。

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

(式法,故事之多少也。

薪蒸,给炊及潦。

粗者曰薪,细者曰蒸。

木材给张事。

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

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

野委,谓庐宿止之薪刍也。

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

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

○萝,音罗,本亦作罗。

  [疏]“以式”至“材用”○释曰:

此一经以委人掌敛野赋,故所有委积皆供之。

○注“式法”至“之材”○释曰:

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总此一经,皆当依旧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

云“薪蒸,给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无过炊米与燔燎也。

知“粗者曰薪,细者曰蒸”者,《左氏传》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

其蒸不言析,明其细也。

云“木材给张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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