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无效宣传程序中的专利代理new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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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效宣传程序中的专利代理newWord下载.docx

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相反,若一件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是对社会和公众应有权益的不合理限制和侵害。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对这种无形财产权及其归属的确认比有形财产权要复杂困难的多,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根据无形种财产权特点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财产权的成立及其归属。

而且在审批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

检索文档不十分完备、对申请日前公知公用现有技术的状况不可能全面准确掌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的某些重要条件如创造性和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本身存在着客观不确定性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等),难免出现将少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授予为专利权的情况。

设置无效宣告程序就向社会、向那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有不同意见的公众、尤其是向那些与该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请求取消该专利权的机会。

由此可知,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对不符合专利法的专利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即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取消对这些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的承认,从而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条件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与复审程序一样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但这两个条件与复审程序不完全一样。

1.专利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

在此之前提出请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专利权尚不存在,谈不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如果有人在授权前认为一项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批准为专利,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有关审查部门提出意见和提供证据,供有关审查部门参考。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如专利权已被放弃或视为放弃)仍然可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但是,其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或者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的,则不能再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请求人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是按照请求原则进行的,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该程序才能启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自行对一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所谓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提出的时间如前一个启动条件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在授权之后外,还必须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任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一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仅允许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宣告该项专利权部分无效,这样既防止专利权人或部分专利权人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手段来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我国专利立法中还未考虑授权后专利权人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序。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项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不是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则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2)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用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而且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附具有关证据

按照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

对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理由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附具支持所述理由的有关证据。

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该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相同、且对该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则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但对于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以授权时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或第三款(即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等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4)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此外,对于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事务的,以及请求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三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

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1.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无效宣告请求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授权专利提出的,或者该专利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如果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所提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时,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时,或者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时,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或者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具体说明无效理由,或者提交了证据但没有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或者没有指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如果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另一在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相同、且对该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后一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但是,所述理由或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如果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则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一个月)内予以补正或陈述意见,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两次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的,或者在委托书中未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且未针对专利权代理委托事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若期满未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则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

但对其中请求人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时,期满未补正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文件仍不合格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该专利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时(包括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重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一方则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

  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多个,以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

署名无先后,即同时分别委托的,则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则该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与此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向专利权人(以下或称作被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对于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有效期间全程代理的情况,上述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其负责全程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权人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该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在答复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

  如果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请求人、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当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后,或者专利权人虽未答复、但该指定答复期限届满后,该无效宣告程序就进入了合议审查阶段。

2.合议审查

通常,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议审查。

  

(1)审查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后,针对该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该专利被维持有效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应当列入合议审查的范围。

而对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又作了明确规定,除了在下面第

(2)和第(3)点中所列出的情形外,合议审查时将不予考虑。

  此外,合议组在下述三种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合议审查:

  (i)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想对应的,合议组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ii)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iii)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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