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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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常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2.1.4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2.2.1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

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3.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2.3.1

建筑物体积(m3)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2.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0

5

1000

2.3.4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5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10000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20000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60000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电信枢纽楼电气

2.5.1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

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3.0.1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3.0.1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

并满足以下要求: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

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

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8.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3.0.4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

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

5.0.6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规定。

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

5.0.14局、站址内汽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址内禁止设置公共停车场。

6.3.4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YD/T754-1995《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的规定。

6.3.7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

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6.9.1电信营业厅、展示厅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需要来确定。

1.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电信营业厅、展示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主楼内。

6.10.1发电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0.0.3国际电信枢纽楼,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其余电信建筑物和高度在15m及以上的微波铁塔、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地球卫星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

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

10.0.4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

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

10.0.6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

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2.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予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

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3.电力变压器初次级及高压柜(10KV)应安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氧化锌电源避雷器。

低压电力线进入配电设备端口处外侧应安装电源防雷器,通信局(站)电源用防雷器应采用限压型(8/20μS)SPD,通信局(站)不应使用间隙型(开关型)或者间隙组合型防雷器。

电源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应根据通信局(站)类型、所处地理环境、雷暴强度等因素来确定。

10.0.7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

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

3、《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YD/T5026-2005

1.0.5本标准铁架安全内容中有关抗震加固部分应按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2.1.1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

2.1.7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3.1.1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

4、《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

1.0.3对于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0.4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4.0.5工程建设中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4.0.8通信工程建设中不得砍伐或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砍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4.0.13通信工程中严禁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做杀虫剂。

5.0.3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

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0.3严禁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5、《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5047-2005

2.0.2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6、《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YD5054-2010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丙类。

3.0.2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类别

建筑名称

特殊设防类(甲类)

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重点设防类(乙类)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干线局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

应急通信用房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

客户服务中心

标准设防类(丙类)

甲、乙类以外的通信生产用房

3.0.3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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