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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即是利用职权所产生的犯罪,而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人、部门在事发前制定出一系列的防犯措施、制度,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降低或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目的。

职务犯罪虽然方法、手段各不相同,但是却又具有以下特证: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日趋“合法合理”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

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

或名为借,实则挪用。

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不留证据。

  2、犯罪结果具有损公肥私性。

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

如1999年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以权谋私案;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

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多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近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大有形成只要有行使公共权力之职,就定要产生职务犯罪之势的遍地开花现象。

  4、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

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年龄相对偏大,青年人员较少,因而有了所谓的“59岁现象”之说,而现在又有了“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

因为这部分人收入偏低,又形成了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追求高消费只有铤而走险。

  5、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98名省部级、100多位地市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且这些人犯罪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千万元、亿元以上,给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6、职务犯罪具有对政权的危害性。

人民群众对日益猖獗的腐败现象越来越不满,职务犯罪是一种极端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如果任这种腐败行为漫延与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国家政权。

综观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不难发现,一个政党如果在政治上极端腐败,那么它必将灭亡,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反腐风暴风起云涌。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诸多因素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方法、手段呈多样化,犯罪根源相对比较复杂,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根源。

现代社会,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也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的制约,人们的收入、分配、消费、投资、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国有工作人员的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反过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行事,行为失范,经济体制不畅,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

  

(二)、政治根源。

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胡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经济上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党派和法制也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很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严代法等现象还是一些领导的习惯性做法。

这些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在相同的环境和体制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而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

究其思想根源,一是理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

二是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四)、文化根源。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西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同。

由于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工作中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而已。

中国的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不乏优秀成份,但同时我们认为它的“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观念和以政治为中心的“吏官文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其深远的内存联系。

综上所述,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根源,从诱发角度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诸多因素;

从管理上讲,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从社会环境上讲,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国际接轨学习、试验期,因而这一时期也是漏洞期;

从社会保障体系上讲,我国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策滞后,执行不到位,人们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因而在有职有权时往往产生的捞一把,为今后打算的思想;

从机制上讲,透明度不高或没有透明度,监督不力,缺乏监督,不受监督;

从打击上讲,打击力度不够,打击的数量、范围太少,容易使一些人产生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特点表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明确性和高素质,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必要性和可实施性。

加之,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对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使得查处职务犯罪越来越艰难,打击的成本远远高于预防成本。

所以,职务犯罪的对策重点不应放在犯罪后的刑事处罚上,而应在打击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的思想。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加强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必须有效地控制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或私用。

如何制约和监督权力,把职务犯罪遏制到最低最小限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预防对策。

  

(一)加强教育,以德制权,使有犯罪企图的人不想犯罪。

  权力本属于社会公众的,但在运行过程中,却是由个人具体行使,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即使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具体的制度实施,也总会或多或少地在行为中注入一定的主观因素,所以说,权力行使者的个人素质是制约权力正常运行的内在因素。

正如列宁所指出:

“有政治教养的人是不会犯贪污受贿罪的”。

①一些社会公职人员之所以走向腐败,最根本的原因是思想的堕落,责任的缺乏,被社会的腐败现象所污染,所俘虏。

因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净化其灵魂,增强责任意识,不失为一项根本性的预防举措。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反腐防变的自觉性。

教育的内容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针对职务犯罪所暴露的问题,开展深入细致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遵守国法党纪政纪,作人民满意的公仆。

二是加强廉政勤政和责任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因此,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的义务。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讲过,“在政治领域中,归根结底共有两大不赦之罪:

不务实事和不负责任”。

实践也证明,正确地履行职责会给国家和人民造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会给国家和人民招祸。

有权滥用会犯罪,有权不用有时也会犯罪,责任重于泰山。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预防渎职犯罪,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既要注意防止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又要注意防止只当“官”不负责任而犯罪。

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职务犯罪主体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直接关系。

要坚持经常性的法制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大堤。

  

(二)严惩犯罪,以法制权,使有犯罪企图的人不敢犯罪。

  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预防,是对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预防措施。

古语云:

“惩一儆百”,“以敬效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如何体现惩治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要做到及时发现犯罪,建立起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是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的对象由单纯向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的宣传转变为以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象为重点。

如把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对象——普遍意义上的群众,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群众作为宣传的重点,针对不同的群众开展各有侧重的宣传工作,为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条件,为开避查处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犯罪的案源打好基础。

二是健全部门间的联系网络。

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党政机关等纪检监察部门间的联系网络,使其在共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监督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注意挖掘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34种渎职案件的侦查,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种类的70%,由于犯罪线索难以发现,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从以事立案中挖掘行政执法机关渎职犯罪的线索。

对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的事件,如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传染病、疫情大面积蔓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检察机关可迅即就事件立案侦查,查明发生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而查明此事故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监督等环节的关系,是否有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其次要完善刑事立法。

新刑法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完备的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但就每个具体犯罪而言,定罪处罚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同时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也应对渎职犯罪的管辖范围进一步作调整和补充,把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管辖权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延伸到“国家工作人员”,这不仅因为两者都具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共性,而且两者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方面有着若干相似之处。

因此,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对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要依法治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理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好官,依法治好权。

从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是官吏实施的。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依法治吏,使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行使权力,决不能让权力凌架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三)加强监督管理,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使有犯罪企图的人不能犯罪。

  毫无疑问,作为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天然的腐蚀性。

没有监督,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反之,如果监督乏力,形同虚设,则可能滋生更多更大的腐败。

导致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机制运行不畅,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要改革国家权力监督体制,加强监督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督机制。

权力监督的实质是民主监督,即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

为使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使党内的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地位由理论形态转变为实践形态,赋予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对独立性,做到以权制权,以民制权,要注意减少、消除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所造成的诸多监督真空和误区,改变现有监督机构的从属性,从根本上强化权力规范,保障权力的科学运行。

  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制约监督,着重把握三个环节,即权力的获得、权力的使用过程、权力的使用后果。

在严密制约和监督下,权力行使者的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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