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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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图一:

  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

监管资源包括:

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1.主监管员一般设立在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所在地,确保法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

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

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三、制定监管计划

  

(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置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

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

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

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

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

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

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

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四、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一)监管信息收集概述。

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

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

《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

《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

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

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

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3)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执行。

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也应统一规范。

  3.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监会内部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从现场检查部门、市场准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等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得到的信息。

内容一般包括:

  

(1)从现场检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

  

(2)从市场准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业务申请及批准报告等。

  (3)从统计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全国(区域)的银行业运行、货币信贷、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设计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非现场监管人员从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取得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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