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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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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3%,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7%。

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推动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全国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比2014年减少3%和5%,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

(一)加快燃煤电厂清洁化改造力度。

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对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机组,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

(二)加快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

督促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

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提高油墨行业准入门槛,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八)完善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和含量限值。

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加快汽车、建筑、木器、墙内涂料等涂料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修订。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九)加快油气回收治理。

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京津冀环渤海地区,长三角长江干线、三角洲,东南沿海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加快出台码头油气回收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十)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推进能源清洁化利用

(十一)加大清洁能源供应。

全国新增天然气供应150亿-200亿立方米,新增运行核电装机容量820万千瓦。

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2015年全国新增水电装机1500万千瓦,风电装机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15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00万千瓦,新增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量200万吨。

加快优质煤替代步伐,京津冀实现优质煤替代1260万吨。

(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十二)加强煤炭质量管理。

重点区域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份≥1%的散煤,开展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

推进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长三角、珠三角区域6月底前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

(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十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5年底累计淘汰落后锅炉20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25万蒸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规定,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锅炉供热示范,建成一批示范项目。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能源局)

(十四)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

以焦炭、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为重点,指导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结合本地产业实际,编制本行政区2015-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各省(区、市)实施方案汇总及报送工作。

推动行政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四、强化机动车船环境管理

(十五)严格实施机动车和油品标准。

实施轻型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北京、天津、河北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3-2013)国家标准。

全国全面供应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深入开展油品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十六)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

在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新生产柴油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区域完成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

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黄标车。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商务部)

(十七)开展船舶污染控制研究。

开展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发布船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开展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可行性研究,推进珠三角排放控制区设立试点工作。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船舶污染控制工作试点,推广“岸电”使用。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能源局)

五、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强化扬尘治理。

推动地方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排污收费政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同比提高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重点区域大型煤(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成防风抑尘设施。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十九)推进秸秆综合治理。

积极推进秸秆利用、秸秆禁烧评价考核,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启动秸秆全量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产业、土地等优惠政策实施,到2015年底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继续在全国组织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开展秸秆焚烧过火面积测算研究。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气象局)

六、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二十)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常态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稳定运行并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建立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下载共享平台;开展监测数据在线审核,保证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对重点区域开展飞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全面推进国家直管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

(二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推动非重点区域省(区、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各地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备,根据实际应对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提前预警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开展应急评估,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气象局)

(二十二)继续开展重点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组织完成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以外的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大气颗粒物源解析,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选取部分有代表性城市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试点。

(环境保护部、中科院、工程院)

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二十三)深入开展大气环保专项检查。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在重点区域每月安排专人进行巡查、暗查,对重点城市和单位进驻检查。

(环境保护部)

(二十四)强化综合督查。

扩大综合督查试点范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部)

(二十五)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合作,对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依法严惩,并依法公开,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六)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订再生铜、铝、铅、锌、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以及船舶发动机、轻型混合动力汽车、摩托车排气等10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恶臭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农业部)

(二十七)强化行业技术规范。

制(修)订铅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组织研制胶粘剂、船舶涂料、地坪涂料等产品中VOCs含量限制国家标准。

编制城镇供热系统监测与调控技术规程、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十八)配套经济激励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九、推进协作机制开展工作

(二十九)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作用。

定期召开区域协作机制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研究部署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区域年度协作工作重点完成进度。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统筹协调,促进科研成果开放共享。

(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

(三十)推进完成区域协作重点任务。

完善区域性重污染过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启动编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强化散煤替代,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替代率达到70%;研究启动区域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率先实现国V油品统一供应,推广新能源汽车10749辆。

长三角区域加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力度;实施在用机动车异地协同监管,黄标车区域限行和禁止再注册;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推动区域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珠三角区域加快推进典型行业VOCs排放控制;建立污染源动态清单及监管信息系统;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十、加强监督考核和信息公开

(三十一)组织开展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工作。

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约谈未通过年度考核地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并对有关地区进行区域限批。

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中期评估。

(环境保护部、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三十二)建立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

建立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定期通报各地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约谈PM2.5(PM10)浓度不降反升省(区、市)政府负责同志。

(环境保护部)

(三十三)督促各地制定年度计划。

指导各地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2015年任务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做到每项任务都有完成时限和具体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

(三十四)加大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力度。

每月公布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及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

发布《2016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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